砀山集体行政诉讼一审宣判人事局教育局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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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9日16:05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 |||||||||
本报讯砀山县41名已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不能接受砀山县人事局、教育局公开考试录聘中小学教师中的一些作法而将其告上法庭(本报4月29日曾作报道)。记者昨天获悉,宿州市中级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砀山县人事局、教育局原把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录聘为中小学教师的行政行为违法。 2003年7月初,砀山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以考试的形式招聘300名中、小学
考试成绩及入围人员名单公布后,一些没有入围的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并已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及家长先后向宿州市、省等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砀山县在录聘工作中存在违反《教师法》的行为。2004年4月8日,砀山县人事局向教育局正式发了录聘通知,同意录用第一批235人为中、小学教师,到缺编的乡镇中、小学任教,其中有不符合《教师法》要求的非师范类中专毕业生43人。随后,41名已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向宿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砀山县人事局、教育局的录聘行为违法,并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要求撤消两被告的录聘中、小学教师的行政行为。 诉讼期间,砀山县人事局、教育局作出《关于对入选人员聘用岗位的决定》:对2003年公开录聘中小学教师入选人员,凡符合教师资格规定条件并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安排教师工作岗位,其他人员安排教辅工作岗位。虽然砀山县人事局、教育局改变了具体行政行为,但原告不愿撤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砀山县人事局、教育局在录聘中小学教师的公告中没有把教师资格作为录用标准,并把不符合《教师法》要求的非师范类普通中专学生录聘为中小学教师的行政行为,违反了《教师法》及《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但因砀山县人事局、教育局在诉讼过程中已下文决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安排教师工作岗位,其他人员安排教辅工作岗位,应视为改变了原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行为已予纠正,不宜再判决撤消。(本报记者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