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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建议给审计署“升格”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9日17:38 新京报

  当审计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令人“触目惊心”的审计报告之后,人们除了对报告本身表示了极大的关注之外,还对审计部门如何进一步增强独立性,更加专注地履行公共财政“看门狗”的职责,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

  其实,审计部门的独立性,无外乎两个方面:一是“精神独立”,审计人员要有对国家利益高度负责的责任心和对违法违纪行为嫉恶如仇的良知,以及对自己所从事的审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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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的忠诚与敬重;另外,从外部来说,要从组织地位上保证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机构设置要保证审计机关在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中,不存在和被审计单位有经济和行政上的联系。

  有不少人因此建议“审计部门应该向人大负责”,把审计部门归属人大领导。我们认为,这个建议是解决审计独立性的最终目标,值得重视,但在我国现行的体制框架内,这个目标的实现还有一定的障碍:

  第一,《宪法》和《审计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审计部门是政府的组成部门之一,改变其归属,势必要修改宪法和相关法律。仅就修宪而言,其过程十分复杂,且从长远来说,宪法亦不宜轻易修改。

  第二,就我国目前情况看,政府在经济管理中发挥的作用非常大。比如说金融、财政、大多国有企业等在目前要么是政府完全在管理,要么是很大程度上依赖政府在管理。国家审计署审计科研所副所长、研究员崔振龙认为,“在这种特定的经济管理模式下,如果审计脱离政府,审计工作的空间可能更小”。

  但是,从各方披露的情况来看,审计部门在政府序列中的独立性所受的一些限制,已经给审计工作带来不小的影响。

  比如,尽管审计署曾表示所有的审计工作在形成报告之前都征求了被审计单位的意见,但今年一个“特别”的现象是,不少被审计单位尤其是中央有些部委对审计报告采取了否定态度;在审计结果方面,据《南方周末》调查,对去年和今年审计报告公布的问题,地方上的许多单位都进行了整改,但是,“遗憾的是,这些(整改)信息中不包括国家有关部委的处理情况。究竟谁将为这些问题负责,公众依然不得而知。”

  还有,《审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可以想象,对同样级别的其他“兄弟”单位负责人提出处分建议,审计署将可能要冒怎样的风险,承受怎样的压力。

  为此,我们建议,给审计署以及地方审计部门“升格”,让他们从行政级别上高于其他的政府组成部门,利用级别优势对其他部门构成监督的强势。

  就目前而言,“升格”有两种路径可以选择:一是单位整体升格,二是由更高级别的政府官员担任审计部门的行政首长。

  给审计署“升格”,并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根据《国务院组织法》和《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各部委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国务院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但是,对要设立的部委的级别并没有做出限制。

  让审计署在行政级别上区别于其他部委,是基于审计工作的特殊性。宪法规定由国务院总理直接领导审计署,而不是像其他部委那样由分管副总理领导,这也印证了审计的确有“特殊”之处。这种特殊性要求审计部门必须享有其他单位所不具有的“独立性”,在制度设计上也要给审计部门一些特殊的“待遇”———包括组织上的高级别,经费上的独立划拨等。

  第二个路径,其实在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已有先例。原教育委员会曾由当时的副总理兼任。现在,卫生部部长由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兼任。

  从根本上讲,政府审计是经济发展和民主政治的产物。目前,我国审计机构设置在政府内部,这种设置适应了中国当前的政治体制。但是,在现有体制下,增强审计的独立性,还应有较大的发挥空间。通过提高审计部门的级别,使审计部门尽可能减少行政掣肘,从而更独立地开展工作,这样的设想无疑值得期待,将会大大提高审计的权威和效果。 作者:艾君

  相关专题:2003年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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