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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东盟寻求合作机制打击有组织跨国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9日21:32 新华网

  新华网昆明7月9日电(新华社记者孟娜崔砺金)中国与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8日-9日在昆明召开,来自中国和东盟10国的检察长首次就共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此举被认为是中国和东盟向建立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合作机制迈出的重要一步。据悉,建立一套信息收集、检索、交换、传输网络体系将成为中国和东盟建立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合作机制的具体内容。中国和东盟各国检察机关之间借助这一合作机制及时交换有关恐怖活动、毒品、洗钱、跨国经济犯罪以及腐败犯罪活动等方面的信息,及时将跨国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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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动向传递给当事国。

  近年来,在亚洲,各类犯罪组织相互勾结,利用各种条件和机会,进行恐怖活动和绑架、偷渡、走私、贩毒等跨国跨境犯罪。一些犯罪分子特别是经济犯罪分子、腐败犯罪分子,做案后逃到邻国或以邻国为跳板逃往第三国,逃避本国法律制裁。参加中国与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的代表认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如何有效遏制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是中国和东盟各成员国司法机关面临的严峻挑战。

  云南和广西是中国和东盟国家接壤的两个主要省份。近年来涉外犯罪呈现多样化、复杂化趋势,重特大案件逐年上升。仅以广西为例,全区检察机关2000年到2003年受理的涉外案件数量和涉及人数分别上升了约59%和42%,涉案罪名也由以前较为单一的涉枪、涉毒、盗窃发展到杀人、抢劫、拐卖以及组织、强迫卖淫等多种形式。

  “跨国有组织犯罪涉及的地域范围十分广泛,任何国家都不可能独立打赢这场战争。为了迎接区域性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挑战,各国必须要创立相关合作机制。”马来西亚总检察长丹斯里·阿卜杜拉·加尼·帕泰尔说。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耕认为,中国与东盟各国检察机关之间合作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有效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各国检察机关之间的信息情报交流目前还不够畅通,合作渠道比较狭窄,在代为调查取证、互派检察人员调查取证、共同追捕和引渡逃犯、追缴并返还赃款赃物等方面还缺乏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实践经验。印度尼西亚总检察长拉赫曼说,由于各国法律体系存在差异,联合打击跨国犯罪时会产生一些漏洞,所有与会者应相互达成谅解,尽快填补这些漏洞。他说:“我们必须在诸如收集证据、调查嫌疑人和证人、追溯财产、引渡罪犯等方面,建立支持刑事程序合作的体系,以早日使罪犯得到公正的判决。”

  泰国总检察长拉瓦·差查伦呼吁,相互的司法协助及引渡协议对于一国有效处理跨国案件时十分必要,东盟国家和中国应考虑建立起一个地区性的法律框架,比如统一的司法协助条约。

  中国与东盟的关系在上世纪90年代以来得到了全面发展,在双边关系、区域合作、地区和国际事务中已经成为重要合作伙伴,这为中国和东盟建立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合作机制奠定了基础。

  近几年来,中国与东盟国家先后共同发表了《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联合宣言》,签署了《中国与东盟面向和平与稳定的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宣言》。中国还与多数东盟国家签署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2年12月,中泰双方曾密切合作,依据两国间引渡条约的有关规定,将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挪用公款数亿元人民币、潜逃到泰国的犯罪嫌疑人陈满雄、陈秋圆引渡回中国。

  “这为中国与东盟各国检察机关之间建立有效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机制提供了有益的实践经验。”张耕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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