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浙江海宁吕海翔案:“不寻常死亡”的背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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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0日02:43 中国青年报 | |||||||||
关于浙江省海宁市周王庙村民吕海翔之死,7月8日《南方周末》的描述是:“不寻常死亡”。 所谓“不寻常”,一方面是死因的不寻常:按照派出所和检察院的调查,吕海翔因为搞淫亵活动被派出所查处后跳河逃逸溺水死亡,但其尸体上诸多伤痕使得他的家人对上述说法难以接受;“不寻常”的另一方面,是真实死因求证过程的不寻常:一个本可以通过尸
万幸的是,吕海翔的尸体还在,尸检已经进行,或许用不了多久,他真实的死亡原因就可大白于天下———我只能说“或许”,死亡两个月之后的尸检,已经错过了最佳时机。 那么,谁该为公正的迟到甚至远去负责?这一事件又给我们怎样的教训呢? 就经济补偿问题和海宁市政法委签订所谓“备忘录”,向检察院提出不再要求对死因进行调查……在尸检被延误的问题上,吕海翔家属是有责任的。但是,毫无疑问,和家属责任相比,司法机关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 为什么这么说?吕海翔尸体上伤痕累累,这些伤,既然他的亲属看得见,司法机关就不会也不应该看不见。当死因的巨大疑点蕴涵着重大犯罪线索的时候,通过尸检查清真相就是司法机关的职责所在。所以,是不是做尸检、什么时候做、如何做,在这些问题上,司法机关应该是主动的,而不应该受亲属意见左右。家属要求不调查,调查就停下来,司法机关“听话”的背后是对自身职责的放弃。 家属说不查,司法机关就不查了,甚至政法委也以家属同意不再继续追究为条件极力“撮合”私了,种种反常的举动让我们看到,以公正执法为目标的司法机关所追求的,不是真相的水落石出、处理的公平正义,而是一种“了断”,和“了断”之后没人上访“闹事”的“稳定”。但是,不以公正为基础的“了断”是脆弱的,也是危险的。 其实,到目前为止,人们对吕海翔的真实死因还只是怀疑。但是,如此多的群众对于司法机关的结论不认可,自发帮助吕海翔讨公道,一些司法机关的公信力,由此可见一斑。这是吕海翔不寻常死亡事件给我最深的感受,也让我在炎热的夏天陡生凉意。李曙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