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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通、铁通公堂激辩“谁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0日02:55 时代商报

  一方和开发商协议投资建了通信网管道,另一方从物业管理公司取得了运营权———网通、铁通公堂激辩“谁侵权”

  “网通掐断了我公司正在运营中的通信电缆,侵犯了我公司财产的所有权,这损失网通得负责包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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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通的电缆侵占了我公司建设的通信管道孔,严重威胁了我公司通信设施的安全,铁通必须停止这种侵害!”

  7月9日上午,辽宁省通信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文中简称“网通”)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分公司(文中简称“铁通”)、第三人沈阳新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文中简称“新天合”)、第三人沈阳三隆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文中简称“三隆”)侵害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法庭上,“网通”和“铁通”这两大电信运营商激烈论辩,唇枪舌剑,好不热闹!“网通”建网管被转“铁通”运营

  2002年4月9日,“网通”与“三隆”就三隆世纪城通信建设事宜签订了一份通信(户线)工程协议书,约定由“三隆”委托“网通”完成园区通信工程的建设。

  昨日在庭上,“三隆”这样解释签订这份协议的背景:“当时是网通出于竞争压力,跟我们提出宁可自己投资建设园区内的通信网管道,只求日后业主进驻后使用网通提供的服务。小区竣工后,我们把小区移交给‘新天合’管理,可是网通并没有及时提供宽带上网服务,迫于业主的压力,才又转而选择了铁通。”

  2003年4月3日“铁通”与“新天合”签订了一份三隆世纪城二期14栋744户ADSL宽带服务合同。“我公司以22000元的租金取得了‘新天合’管辖的楼内通信设施、楼间通信管路及管井的永久使用权。”协议签订后,铁通依约在“网通”建设的1-9号通信人孔井及期间的主干通信管道管孔穿入通信电缆并投入运营。“网通”状告“铁通”侵权

  2003年4月下旬,“网通”的工作人员发现了这一情况,“网通”对此十分气愤,在协调未果的情况下,采取了割断铁通在三隆世纪城内铺设的通信电缆的行动。同时,“网通”诉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铁通”停止侵害,立即将侵占“网通”管孔的电缆拆除,恢复管道设施原状。“新天合”和“三隆”被法院列为本案第三人出庭参加诉讼。

  被告“铁通”对原告“网通”提出反诉:“网通在根本未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武断认为我公司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把我们在小区内铺设的500P通信电缆割断80米并盗走15米。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我公司正在运营的通信设施,侵犯了我公司财产的所有权。”一审“网通”胜诉“铁通”上诉

  2003年12月25日,开发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网通”出资建设的三隆世纪城通信人孔井及管道系合法取得。“新天合”擅自将该财产使用经营权有偿转让给“铁通”使用是违法的,依此签订的合同无效,所取得的利益属不当得利。“铁通”在与“新天合”签订ADSL宽带服务合同过程中未能做到谨慎注意义务,签订后又凿开“网通”的通信人孔井并将本公司的通信线路穿入“网通”的通信管道投入运营,“铁通”及“新天合”主观存在过错,直接侵害了“网通”的财产权,判令“铁通”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管道原状。

  一审宣判后,“铁通”不服,提出上诉。“铁通”称,这一判决支持了网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要求撤销。除“新天合”外,其余各方的委托代理人均参加了昨日的庭审。二审双方激辩“谁侵权”

  合议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铁通”对位于三隆世纪城内的通信人孔井及管道是否享有权利;“网通”是否对“铁通”所铺设电缆存在侵权行为,应否赔偿损失。

  “铁通”认为,自己是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通信管线的永久性使用权,在施工中不存在侵权电缆和野蛮施工。请求法庭公正判决,维护自己和消费者的权益。

  “网通”认为:“我公司出资建设了它,当然就拥有对它的所有权。‘新天合’和‘三隆’都不具有对此争议管井的所有权。‘铁通’的介入是违法的。当时我方发现不明电缆,对通信安全造成隐患,于是采取断然措施予以截断,但仅仅是截断,不存在盗窃。‘网通’要求维持原判以保护正当竞争和合理的市场规则得以实现。”

  作为本案第三人的“三隆”认为:“当初我们委托‘网通’建设通信工程,只有我们拥有所有权才可能成为委托方。‘铁通’宽带接进来的快,又便宜,业主当然认可。我们如果把‘铁通’撵出去,业主也不干,反过来会告我们的。”

  在最后陈述过后,“网通”和“铁通”表示可以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共识。本案当庭并未宣判。

  “三隆”的代理人、辽宁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希图表示:“这个案子非常典型,实际上存在一个法律上的空白,就是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如道路、花园、绿地、管线等的所有权到底属于谁的问题。希望通过对这个案子的审理能够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本报记者吴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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