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3类轻伤犯罪可有条件“私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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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0日08:35 东南快报 | |||||||||
轻伤犯罪案件在浙江都可以有条件的“私了”了。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最近联合在系统内下发的《关于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在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前提下,对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其中民间因纠纷引发的此类案件可以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轻伤犯罪案件被害人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要求公安机
浙江省公检法近日联合下发的这份内部操作《意见》,旨在化解民间矛盾,稳定社会治安。它要求全省公检法系统“要慎用强制措施,慎用刑罚。对轻伤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危险性已经消除、没有逮捕必要的,不得采取逮捕法办措施”。《意见》同时明确,轻伤犯罪案件在侦查、审查过程中,只要符合下列条件,经审查属实,公安机关可以撤案,检察机关可以作相对不诉: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形成书面协议;当事人双方和解,被害人书面要求或者同意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本人确有悔罪表现,社会危险性已经消除,不需要判处刑罚。(来源:新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