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民间轻伤案可“私了”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0日09:16 江南晚报 | |||||||||
据新华社杭州7月9日电轻伤犯罪案件在浙江都可以有条件地“私了”了。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最近联合在系统内下发的《关于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在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前提下,对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其中民间因纠纷引发的此类案件可以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因小事引起的轻伤案件占公安和法院系统案件总量的比例相当高,也一直是治安管
浙江省公检法近日联合下发的内部操作《意见》,要求全省公检法系统“要慎用强制措施,慎用刑罚。”。《意见》同时明确,轻伤犯罪案件在侦查、审查过程中,只要符合下列条件,经审查属实,公安机关可以撤案,检察机关可以作相对不诉: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形成书面协议;当事人双方和解,被害人书面要求或者同意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本人确有悔罪表现,社会危险性已经消除,不需要判处刑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