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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秘村委会拍卖 对村民知情权缺失说“不”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0日09:31 桂龙新闻网

  去年下半年,桂平市桂平镇厢南村连续被法院依法拍卖了两宗集体财产,将卖得的500多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但时至今日,该村村民竟不知村委为啥要卖掉集体财产,卖了多少钱等。7月3日,记者前往该村采访后,得出令人思考的结论。

  投诉:“村里的集体财产被莫名拍卖,得了多少钱,钱又到哪里去了?我们一点都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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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平市桂平镇厢南村部分村民向本报投诉称,去年11月桂平电视台播出的一则广告令他们非常震惊。广告中说要拍卖该村的大饭堂,正在寻找买主。“大饭堂要卖掉,我们怎么一点都不知道呢?”村民代表周伟文很纳闷。

  今年71岁的梁瑞英阿婆是村民代表之一,她告诉记者,被拍卖掉的大饭堂占地面积2400多平方米,始建于1958年。当时,村里的社员一齐出动,花了几个月的工夫才将饭堂建起来。现在突然卖掉,所有村民都无法接受这个事实。

  村民小组长漆全德说,在卖掉大饭堂前,村里位于桂南路的11间铺面也被拍卖掉,这些铺面原来还可收取租金,现在转眼就成人家的了。村民们忧心而又疑惑地问:村委为什么要卖掉这两宗集体财产,到底卖了多少钱?卖得的钱又干什么去了?为什么到现在还不给村民一个说法?

  点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对照这条法律,村民就应该对村里的一切事务拥有知情权。而厢南村领导层作出这么大的决策,竟没有向村民们告知,这明显有悖于法律,严重剥夺了村民的知情权。

  调查:现任村干部:“我们一上任就坐到了被告席,很多事还未来得及向村民交代。”

  吴柏权是厢南村的现任村支书,面对记者,他道出了实情。

  他说,1992年,厢南村注册了“桂平市桂南镇厢南工贸公司”,法人代表是时任村公所主任吴燕耘。当时,村公所决定由集体拿出50万元进行投资,然后由一老板承包,每月收取2万元租金。公司主要是做煤炭与焦炭生意,业务是从贵州进货回来后卖给广东云浮钢铁厂。

  据吴介绍,村里的公司成立后,因业务发展需要又相继到银行贷款了262万元。到了1999年8月,因生意难做,该公司宣告倒闭,并欠下一屁股债,3家银行先后将村委告到了法院,要求偿还贷款。

  “我一上任就坐到了法庭的被告席上。”现任村委会主任冯永强告诉记者。冯说,他是2002年6月上任的,先后参与为村里打的四场官司,全部都输了,村委总共要替工贸公司连带偿还贷款262万元本金外加利息。去年下半年,法院依法将村委的11间铺面进行了拍卖,因这笔钱不够还,法院又将村里的大饭堂公开拍卖。两宗集体财产共卖得500多万元。

  “村委的这些官司和拍卖财产的情况,村民们都知道吗?”记者问。

  “我们还没将这些情况告知村民。”冯永强答道。

  “那是为什么呢?”记者追问。

  村支书吴柏权解释说:“因为法院查封拍卖后,钱没有到村委账户,我们曾5次到法院执行庭问,法官们都说会给一个答复。我们想等到法院给村委一份具体的清单后,再给村民们一个完整的交代。”

  点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其中涉及财务的公开事项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村民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实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依法承担责任。”对照这条法规,厢南村现任村委就应当将村里的债务情况、拍卖集体财产的经过向村民公布,而不应以上述理由来搪塞,这明显侵犯了村民的知情权。

  解释:前任村干部:“做生意有亏有赚嘛,我为这事不但被免职,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前任村干部在这件事上又有何看法?记者找到了在该村当过村委主任后又任村支书的吴燕耘。

  说起这个工贸公司的情况,吴燕耘似乎有一肚子的“冤屈”。他说:“注册工贸公司时还没有成立村民委员会,村公所决定的事没必要召集村民开会讨论,很多情况村民们确实不知道。”

  吴燕耘说,为了偿还银行的贷款和利息,村委起诉了欠他们货款的云浮钢铁厂,最后赢回了110多万元。但对方不给现金只给钢铁,而每次运回部分钢铁卖得几万或十万多元后就偿还了银行,加上来来往往的差旅费、诉讼费等,这110多万元就没了。

  记者问:“由于工贸公司的缘故,现在导致拍卖了村里的集体财产,对这件事你怎么看?”

  吴说:“做生意总是有亏有赚嘛,因为这事,我的村支书职务被免了,还受到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村民代表周伟文等人了解到拍卖集体财产的来龙去脉后,感到异常震惊。他们说:“这些年来,我们一直在反映,但没有人愿意跟我们讲这些情况。但这卖得的500多万元就这样白白拿去还债,这到底是谁的过错?”

  点评:以前的村公所对村里事务所作出的决定,真的没有必要向村民公开吗?广西政法法院一法学教授指出:“村公所是政府部门的派出机构,根本就无权去处理村民的集体财产。”据了解,厢南村在注册工贸公司后,贷款时是以村里的集体财产作抵押的,当时的村公所主任以为当时没有成立村民委员会,村里的事务没必要告知村民,这一说法完全是一种推卸责任的说法。(记者邓志勇)

  来源:南国早报

  责编:邱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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