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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平台:无端划走工会“帮扶基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0日10:5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云南个旧市化肥厂是一家国有化工企业,有职工938人,工会会员占职工总数100%。2001年8月8日,个旧市化肥厂与河北省任县供销社农业生产资料经销中心签订了化肥购销合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因发生合同纠纷,河北省任县供销社农业生产资料经销中心将云南个旧市化肥厂告上法庭,任县法院受理了此案。2003年10月13日,案件一审终结,任县法院判决被告个旧市化肥厂败诉,赔偿原告任县供销社农资经销中心“预期利润损失10.598万元,退还原告剩余货款1.046万元,计款11.644万元;由被告偿付原告销售前所支出的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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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1.46万余元等并承担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个旧市化肥厂不服一审判决,遂在法定时限内向邢台市中院提出上诉,但在二审法院尚未开庭的时候,同年11月24日,任县法院下发了民事裁定书,将个旧市化肥厂工会在工商银行个旧鸡街分理处的存款3.89万元扣划至邢台市城市信用社,并将此款充抵到个旧市化肥厂与任县供销社农资中心的经济纠纷赔偿案中。

  经记者查证,个旧市化肥厂与任县供销社农资中心发生经济纠纷属实,但任县人民法院却将化肥厂与化肥厂工会混为一谈,并作出(2003)任执字第00215—1号《民事裁定书》和(2003)任协扣字第15号《人民法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侵害了化肥厂工会的合法权益。

  记者认真阅读了任县人民法院2003年10月13日作出的一审判决书,其中所认定的个旧市化肥厂和任县农资中心的经济纠纷事实,其中并没有一个字涉及个旧市化肥厂工会,这份判决书所确定的被告,也就是应当在整个经济纠纷中承担相应经济责任的责任人本应该是个旧市化肥厂,任县法院的这种做法着实令人费解。

  个旧市化肥厂是一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法人,个旧市化肥厂工会则是于2003年3月4日经过云南省总工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同意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社团法人。在法律关系上,厂工会与化肥厂都是各自的独立法人,各自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企业法人化肥厂惹的祸,让社团法人工会承担,这不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据红河州总工会负责同志介绍,被任县法院所谓“依法扣划”的3.89万元是红河州总工会、个旧市总工会和化肥厂分别拨给化肥厂工会作为该厂扶贫济困送温暖的基金。记者通过查阅工商银行存款凭证发现,这三笔款子分别是红河州总工会2003年1月28日下拨的1万元(银行的现金存款凭证上还特别注明此款系“送温暖基金”);个旧市总工会2002年7月2日下拨的1万元(银行的信汇凭证上注明此款系“补助化肥厂困难职工”);化肥厂行政于2003年1月28日划拨的2万元。这三笔款子不仅来源、用途与个旧市化肥厂和任县供销社农资中心的经济纠纷无关,其划拨的时间也比任县法院2003年10月13日所作出的判决时间要早。换言之,任县法院强行扣划这3.89万元的款项没有法理依据。

  个旧市化肥厂工会主席何途道向记者反映,个旧市化肥厂是濒临破产改制的国有企业,生产基本陷于停顿,职工生活非常困难。基于这样的情况,上级工会以及厂行政才下拨一点基金,以期对困难职工有所帮助,把党和政府的关心送到困难职工心上,但他们没有想到,任县法院竟会不顾法律规定,不分青红皂白地将工会的资产“执行”给自己当地的企业。

  依据《工会法》,工会的资产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得侵犯。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7月8日特别发布的《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还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工会组织的有关案件时,应当认定依照工会法建立的工会组织的社团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与所建工会以及工会投资兴办的企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分别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这条司法解释完全适用于任县法院对个旧市化肥厂工会资产的错误扣划事件。

  个旧市化肥厂的法律顾问、律师司琳表示,任县法院对这个经济纠纷的执行在两个方面是违法的。第一,它执行了一个未生效的法律判决。任县法院一审作出个旧市化肥厂败诉并必须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的判决后,企业收到一审判决书后立即在法律规定的有效上诉期内向邢台市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并交付了上诉费,后经电话查询,邢台中院告知已立案尚未审理。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只能执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未生效的法律文书是不能作为执法依据的。第二,这个官司是在个旧市化肥厂和任县供销社农资中心两个经济实体间发生的,该案与另一个法人即个旧市化肥厂工会毫无关系。且不说工会的合法资产应该受到《工会法》的保护,任县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只字未提个旧市化肥厂工会与本案有任何关系,任县法院怎么能执行一个与此案完全没有关系的法人的财产呢?这实际上是一个法院违法办案的典型事例!

  中共红河州委常委、州总工会主席陈燕华也对记者表示,任县法院将个旧市化肥厂工会的帮扶基金划走,严重侵害了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我们各级工会好不容易筹集到一点帮扶资金,它是职工的救命钱,将这笔资金非法划走会直接影响到工会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工作,州市两级工会会坚决支持化肥厂工会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取的各种措施。

  工会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引起云南省总工会的关注。2004年6月,云南省总工会已发函,要求任县法院退赔执行款。云南省总工会认为,任县法院的扣划执行款是错误的,已经违反了我国《工会法》的有关法律规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7)9号批复。云南省总工会将就此事进一步与有关方面进行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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