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点:航班延误“补偿”是道德施舍还是法律过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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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0日10:5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媒体消息三则: 一、6月26日,国家民航总局公布了《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如果因为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长时间延误,旅客将可能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二、7月5日,深圳航空《深航顾客服务指南》向全社会公布,《指南》第十二章指出
三、中国东方航空公司的MU5126次航班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发生延误并最终被取消,在这个过程中所有乘客的利益都受到了严重的损害,而东航表示,在现有的规定中,没有“赔偿”这个词。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权益遭到侵害的事件较之十年前在逐年递减,但在一些“国统区”(国有制)、“衙门口”公民或消费者利益仍然经常被漠视。飞机作为快捷的公共交通工具,公众支出较高的费用乘坐就是为了节省时间,但由于诸多人为因素,乘坐者往往欲速不达,航班晚点一直困扰着公众,对此旅客只能忍气吞声。 民航管理部门要求航空公司对航班延误进行补偿,无疑是一种进步,但仔细研读《意见》,让笔者不解的是“补偿”二字。“补偿”乃“抵消、补足”之意,一般指无过错方出于伦理道德考虑,对他人进行的一种经济救济,可多可少,而法律上的赔偿概念则是因侵权方存在法律过错,必须依法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并可视侵权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关部门可作出超出票价本身数倍的惩罚性赔偿。 在一个法治国家里,审视一个纠纷的产生以及解决的原则主要看谁应对产生纠纷的法律过错承担责任。因工程机务、航班计划、运输服务、空勤人员等原因造成航班晚点,根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无疑是民航方面单方作出的违约行为。作为无过错一方的旅客出资购买机票,航空公司收取了他人的资金并从利润中获得收益,理应履行法定义务,提供高效、准时、完善的服务。由于航空公司自身的原因造成航班晚点,导致旅客行程改变、洽谈延误,错过搭载其他交通工具的时间等等,实际上已侵犯了公众的财产权和诸多权利,旅客完全可以向违约者主张权利、索取赔偿,这既是法律规定航空公司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将双方因承运合同发生的民事法律纠纷、一方违约本应赔偿的法律行为,通过违约方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行为变更为违约方单方作出所谓“补偿”的道德“施舍”,首先在赔偿数额上缺少司法机关的公正裁决,同时剥夺了被害方要求索赔的权利,这种违约者充当裁判员的“游戏规则”与我们的法律体系是格格不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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