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同一法律之树何以结出不同判决之果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0日10:5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案档案

  山西两起案情相同、诉讼请求完全一致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审理后,竟然得出两个完全相反的判决结果。

  山西两起案情相同、诉讼请求完全一致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审理后,竟然
休闲游戏一网打尽 UC立体声聊天
中国报刊广告推介年会 无限下载MP3作K王
得到了两个完全相反的判决结果。

  近年来,同类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得出不同的判决,同一案件证据相同,在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有罪的可以改判无罪、败诉的可以变为胜诉的案件不胜枚举。该类案件的层出不穷,使我国在同一法律框架下司法审判的统一性受到严峻的挑战。

  相同案件、同一案件会审出不同的判决结果,无外乎三种因素:收受贿赂枉法裁判;行政干预领导批条;法官的法律素养和审判经验不足。而这三种情况在具体的司法审判中,均由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在判决中得以落实。

  纵观诸多的司法审判,熟悉法律规定的法官将某个案件颠倒黑白实属不易,他们在“作”案子时,利用法庭对证据是否有效的认定权限;法定的酌情情节;采信某一方律师的代理意见、某一方的评估报告和鉴定意见等方式,“自由裁量”何方应受到法律支持。

  当然,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是全球司法审判的惯例,但如何利用自由裁量权却大有文章,这与不同国家的司法体制、法官的法律素养、律师及公民的司法理念关系甚大。

  法律的统一性是一个国家司法审判水平的标尺,统一方能真正做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众的权利。山西两件相同的案件得出相反的判决说明其中有一个案件必定是错误判决,这便是为何要同一法律之树应结同一法律之果的意义所在。

  编者

  6月22日,律师王耿得到消息,他代理九名职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向山西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申诉请求没有得到支持。九名职工要讨回公道的希望再一次陷入渺茫中。

  为了九名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不法侵害能有个说法,职工梁俊明和律师王耿已经奔波了一年多。然而去年年底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并未支持职工的诉讼请求。二十年工龄,三千六打发

  梁俊明是1983年山西晋中公路分局招收的农民合同工。1988年,晋中公路分局成立了乳化沥青厂,分局把他从榆次公路段调入沥青厂工作。温春禄、闫磨明等八人也是这个时候从该单位太谷段、工程处等单位调来工作的。“二十年前哪里知道什么劳动合同,单位让干什么,咱就干什么,每个月发工资就行。”工人们除了养家糊口之外,没有别的要求,他们这样一干就是20年。

  2002年初,晋中公路分局决定对下属经济实体进行改制,乳化沥青厂也在改制的范围内。8月29日,梁俊明、温春禄在工地上干活,厂里通知他们办手续。“协议上写要和我们终止劳动关系,只给3600元的经济补偿。厂里说如果不签字,连这3600元都没有,实在没有办法,我们只好签了字。”回忆起当时的感受,梁俊明说,“脑子里就好像空了一样,为企业服务了20年,三千多块钱就把我们打发了。”

  记者在这份“终止协议工协议合同书”看到了“在本分局榆次段”这样的语句,似乎是以晋中分局的名义起草的合同,然而用人单位加盖的公章却是“山西省公路局晋中分局乳化沥青厂。”

  “我们本身就是公路局招用的工人,乳化沥青厂自成立起就没有办理过营业执照,它有什么权利和我们终止劳动关系?”梁俊明不解地说。

  在被沥青厂解除劳动关系后,梁俊明等九人于2002年12月向晋中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认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无效,重新安排工作,补缴社会保险。该仲裁委于2003年3月21日作出裁决,裁决认可《终止协议工协议合同书》有效。

  就在职工们犯难的时候,一桩性质相近的案子让他们看到了希望。

  2002年,太原卷烟厂曲沃分厂对职工进行分流,1月28日,曲沃分厂通知于宏胜等39名职工领取经济补偿金,并于当日解除其劳动关系。于宏胜等不服,多次找厂方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未得到满意答复后,他们开始寻求法律的帮助。经过“一裁两审”的程序,最后由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太原卷烟厂曲沃分厂不具备与39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且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因此其作出的与39名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无效。判决撤销了太原卷烟厂曲沃分厂对39名职工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太原卷烟厂补发39名职工的工资。

  职工们找到了办理这一案件的王耿、吕晓凌两位律师,在了解了案情之后,两位律师对两起案件进行了比较分析,认为两个案件具有很大相似之处,与曲沃分厂解除39名职工的劳动关系的案件一样,乳化沥青厂同样不具备解除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而且同样未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应提前通知的情况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由于对案件胜诉有较大把握,王耿、吕晓凌接受了九名职工的委托。艰难的立案

  2003年4月17日,职工们向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立案庭根据诉状中的诉讼请求,计算出了数千元的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劳动争议诉讼费是按件收取,每件30~50元,但到了榆次法院却成了按诉讼请求收取,每项请求50元,此外还要根据诉讼标的额的4%加收诉讼费用。吕晓凌律师当即提出异议,但法院分管立案的副院长回答:“我们就是这样收,你们不交就别打官司。”

  官司还得打,无奈之下,职工们放弃了两项诉讼请求,只要求撤销《终止协议工协议合同书》,安排适当工作。

  案件开始审理,但榆次法院开庭审理的程序却令职工们和两位律师大为吃惊。庭审时审判长竟然开庭不到,整个庭审由一名叫齐三虎的审判员主持,匆匆了事。开庭前,齐三虎对职工说,“你们还告什么,法院判决和仲裁结果差不多。”

  开庭不见审判长,这样的庭审被新闻媒体曝光后,法院决定重新开庭。但与前一次开庭不同的是,法院把庭审分成了九次,而且每次开庭都安排在下午三点。工作地点在太原的两位律师对这样的重复审理深感不解:“案情一致,诉讼请求一致,完全可以合并审理。如果是100名原告,难道也要开100次庭?如果法院都这样做,提高审判效率何以体现?”

  职工们和律师还是无奈地接受了这样的程序安排。开庭时审判员着装整齐多了,但形式上的正规并不能掩饰合议庭对此案的不屑。在一次开庭结束时,王耿律师注意到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审判长卫巧云埋头疾书的竟是一份入党材料。失望的判决

  2003年10月8日,九名职工拿到了一审判决。判决的结果竟然和齐三虎的预测相差无几。在判决书中法院认定了上诉人与山西省公路局晋中分局之间的劳动关系,且认为乳化沥青厂作为没有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实体,不应以自己的名义与职工订立、解除劳动关系。但法庭以被告晋中公路分局认可这一不规范行为为由,认定乳化沥青厂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有效。

  王耿律师对这样的判决结果做了一个分析。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了山西省公路局晋中分局下属乳化沥青厂未领取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未对乳化沥青厂与申请人签订、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加以审查,而以被告晋中公路分局对此行为予以认可为由,认定乳化沥青厂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有效,实属不当。首先,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只能由用人单位作出,乳化沥青厂作为不具备法人资格、甚至未领取营业执照的经营组织,根本不具备与职工建立、解除劳动关系的资格,与九名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是山西省公路局晋中分局。认定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有效,应当以该行为的合法性为依据,对其进行审查,而不应当以上级主管部门是否认可为依据。其次,作为本案被告的山西省公路局晋中分局,即使其下属乳化沥青厂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可能否认下属机构的这一行为。

  据此,九名职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二审并没有像职工们想象的那样开庭审理,只是由一名叫寇永俊的审判员做了简单的询问。“审判长是吕致华,到现在我们都不知道这审判长是男是女。”温春禄说。

  2004年1月,九名职工拿到了终审判决。“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温春禄回忆,梁俊明拿到这份判决后失声痛哭起来。执法尺度挑战司法公正

  “为什么人家的官司能赢,我们的官司就打不赢?”在榆次采访结束后,梁俊明重复了好几次的这句话还不时在记者耳畔响起。

  回到太原,记者又赶到省劳动保障咨询中心,查阅了这起案件和太原卷烟厂曲沃分厂解除39名职工劳动关系两个案件的全部材料,经过仔细比较,确实两起劳动争议如出一辙。梁俊明九名职工和曲沃分厂的39名职工同样都是农民合同工;所属的乳化沥青厂和曲沃分厂都不具备法人资格;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都未履行“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这一法定程序。然而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太原卷烟厂一案的判决认为,太原卷烟厂曲沃分厂不具备与39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且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因此与39名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无效。判决撤销太原卷烟厂曲沃分厂对39名职工作出的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太原卷烟厂自2002年2月起至判决生效之日补发39名职工的工资。

  为什么案情几近相同,诉讼请求完全一致,甚至诉讼代理人都相同的两个案件会出现完全相反的两种判决?承办这两起案件的山西省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中心法律事务部主任王耿律师向记者谈起了自己的感受。“在理想的状态下,同一类型的案件,只能有一种判决结果,因为我们国家的法律是统一的。同样是依据《劳动法》,却能出现不同的判决,问题应该是出在执法者的素质和执法尺度不统一。”

  近年来,国内的法学专家一直在指出现行司法体制的种种弊端,并提出改革的具体方案。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底线,是最后的公正,这样的观点也得到了法学界的普遍认同。相同类型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由不同的法官审理,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这鲜明地折射出司法领域“诸侯割据”、法治不统一的现实。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给这一现象下了一个定义:司法权力地方化。

  中国政法大学的马怀德教授主张,必须用制度来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排除任何干扰,作出公正的判决。王耿律师对这一主张极为赞成,但他同时认为,法官队伍的素质建设和执法尺度的统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我们不得不接受的一个现实是,目前执法尺度的混乱对司法公正的实现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后记

  梁俊明等九名职工在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时被告知,目前该院的申诉案件有600多件,想要立案太困难了。

  法院本应是一个解决纠纷的机关,却变成了一个制造纠纷的机关;本应该是消除民怨的机关,却变成了积累民怨的机关。近年来信访案件急剧上升,也从另一个角度凸现了司法的无奈。可喜的是这样的现实已经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司法制度的改革已经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重中之重。人们期待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一片纯净、晴朗的天空。

  这样的期待,不会太久。

  


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中法文化年精彩纷呈
2003年审计报告
聚焦航班延误补偿
惠特尼休斯顿北京个唱
欧洲杯落幕 美洲杯
全国治理超限超载行动
凤凰卫视中华小姐大赛
青少年教育 网络妈妈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