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联合声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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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0日11:26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中国与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于2004年7月7日至9日在中国云南省昆明市举行,出席会议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贾春旺检察长、文莱达鲁萨兰国基弗拉维总检察长、柬埔寨王国安文瓦塔那司法大臣、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拉赫曼总检察长、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坎班·披拉冯总检察长、马来西亚丹斯里·阿卜杜拉·加尼·帕泰尔总检察长、缅甸联
会议在热情、友好和务实的气氛中进行。会议以“维护地区稳定、打击跨国犯罪”为主题,探讨、磋商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检察机关之间加强相互交流、深化执法合作,以建立有效的协调配合、打击区域有组织犯罪的机制。各方达成如下共识: 一、中国与东盟成员国的总检察长们一致认为,在当今经济和信息全球化进程迅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加强区域司法合作,有助于找到应对新挑战和新威胁的有效措施,维护地区和平、稳定与安全。中国与东盟国家是友好近邻,双方互为重要的合作伙伴。2002年11月,双方领导人发表《中国与东盟关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联合宣言》。2003年10月,双方领导人签署和发表了《中国与东盟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宣言》。这些文件为双方关系继续发展、包括双方开展司法合作提供了重要动力。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检察体制虽然不尽相同,但都在打击犯罪、维护法制方面担负共同的职责。加强检察机关相互之间的合作,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将有效地维护和保障中国与东盟建立的“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的发展。 二、总检察长们一致认为,有必要在司法领域就下列问题进一步加强彼此之间的合作: (一)落实《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它有关公约、法律文件的规定,在打击恐怖主义、资助恐怖主义、非法贩卖毒品、武器、贩卖人口(妇女和儿童)、洗钱、网络犯罪、腐败犯罪及其它跨国有组织犯罪方面开展紧密协作。 (二)切实履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落实和深化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最高检察机关之间合作协议或谅解备忘录的规定内容。在各自本国法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开展相互间的司法协助工作,在互涉案件的调查取证、缉捕和引渡罪犯、涉案款物追缴返还等领域进行合作,相互依法提供最大限度的协助。 (三)拓宽司法合作渠道,提高合作效率,建立中国与东盟部分成员国边境地区检察机关的直接合作机制。 (四)建立有效的司法信息交换机制,相互交换有关司法改革、执法实践以及打击犯罪等方面的信息。 (五)加强检察机关之间的交流,互派代表团进行考察、访问,相互开展检察业务培训,学习和借鉴检察工作方面的经验。 三、检察长们表示愿意与其它国家司法机关和国际组织在有关国际条约和协议的框架内开展广泛的合作。 四、为了强化中国与东盟成员国检察机关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总检察长们决定建立经常会晤机制,轮流在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举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 文莱达鲁萨兰国总检察长:基弗拉维 柬埔寨王国司法大臣:安文瓦塔那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检察长:拉赫曼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总检察长:坎班·披拉冯 马来西亚总检察院总检察长:丹斯里·阿卜杜拉·加尼·帕泰尔 缅甸联邦副总检察长:吴敏乃 菲律宾共和国副总检察长:塞文利诺·加纳 新加坡共和国总检察长:陈锡强 泰王国总检察长:拉瓦·差查伦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检察长:何孟智 二〇〇四年七月九日于昆明 (云南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