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缴保险费 连本带利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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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0日13:40 今晚报 | |||||||||
不按规定缴费者将加收滞纳金和账户利息代办机构截留挪用社会保费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讯(记者黄助)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金的支付,本市出台并实施《天津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规定》明确要求: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将加收滞纳金;截留挪用社会保险费,将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缴费单位应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缴费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女职工生育保险费。凡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自其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2004年1月1日以后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在补缴所欠费用的同时,将按相应年度规定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欠缴额的利息。 据悉,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及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及时进行稽核,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报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处罚。经办非正规就业人员个人缴费的代办机构有截留挪用社会保险费行为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可取消该单位代收社会保险费的资格。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