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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散伙,能向前夫讨旧债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0日13:53 海峡网-厦门晚报

  本报讯(记者张华)“他以前向我父母借债15万元,后来跟我结婚了,我父母没有向他讨债。最近我和他离婚了,我父母准备向他讨债,但还款期限已经过了3年多了,我们还能讨回这笔债吗?”近日,读者陈女士向本报市民热线5589999反映一桩复杂的债务纠葛。

  陈女士说,父母想起“前女婿”4年以前的旧账,拿出借条向对方讨债。但前夫说,约定还款期限已过了3年多,在法律上早已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即使是打官司,他也可以奉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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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更何况,在他与陈女士谈恋爱时,有一次他准备还钱,陈女士的父母没有收,说要将这15万元赠送给他们,作为购买结婚用房的首付款。

  陈女士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她的父母之所以未追讨这笔欠款,正是因为欠债人是他们的女婿。从这个意义上说,婚姻关系的存续实际上造成了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应该从他们离婚时重新计算。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拥军说,对于父母出资买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当认定为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她说,婚姻关系不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本案中存在着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前夫与前岳父岳母的债权债务关系;二是婚姻关系,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独立的法律关系,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存在着交叉。因此,本案中,债权人在约定还款期限过了3年多之后才主张自己的权利,确实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因为两年的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的。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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