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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检法联合发文:轻伤犯罪案可“私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0日15:39 金羊网-羊城晚报

  浙江消息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文件规定,在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前提下,可对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其中民间因纠纷引发的此类案件可以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小案子”让公检法头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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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今日早报》报道,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轻伤犯罪案件被害人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要求警方立案侦查,再经检察机关公诉。公安、法院应及时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及相应的程序性法律后果,并制作笔录,签字确认。被害人要求警方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警方应立案侦查。“但因小事引起的轻伤案件占案件总量的比例相当高,这也一直是治安管理的焦点和难点。”一名长期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士称,对这些事情不大,却要耗费不少警力和诉讼资源的案件,公检法一直相当“头痛”,一度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

  事实上,许多当事人往往是逞一时之勇伤害他人,赔礼道歉、支付医药费等形式可以化解矛盾,但想“私了”却慑于法律的严肃性必须按司法程序执行,不仅浪费诉讼资源,也使当事人双方陷入尴尬境地。

  三种情况可以“私了”

  日前下发的这份《意见》,旨在化解民间矛盾、稳定社会治安,它要求公检法系统“慎用强制措施、刑罚。对轻伤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危险性已经消除,没有逮捕必要的,不得采取逮捕法办措施”。

  《意见》同时明确,轻伤犯罪案件在侦查、审查过程中,只要符合下列条件,可以撤案、不诉: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形成书面协议;当事人双方和解,被害人书面要求或者同意不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本人确有悔罪表现,社会危险性已经消除,不需要判处刑罚。

  《意见》规定,正在侦查、审查起诉的轻伤犯罪案件,被害人要求改变程序,自行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公安、检察机关应予同意。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证据不充分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法院要求被害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的,被害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法院受理被害人直接起诉的轻伤犯罪案件,可以向公安、检察机关调取有关证据,公安、检察机关应当配合。(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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