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百名孕妇签名反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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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0日15:39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昨天,“7·11”世界人口日来临之际,武汉市江汉区计生办在辖区开展“禁止胎儿性别鉴定,促进人口性别平衡发展”为主题的计生宣传和服务活动。 当日,武汉市江汉区上百名即将做妈妈的孕妇在武汉市新华街邮电三公司社区宣传活动点上,郑重地在“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条幅上签名,承诺不做胎儿性别鉴定,支持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维护男女性别自然发展。 Photocome供图 日前下发的这份《意见》,旨在化解民间矛盾、稳定社会治安,它要求公检法系统“慎用强制措施、刑罚。对轻伤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危险性已经消除,没有逮捕必要的,不得采取逮捕法办措施”。 《意见》同时明确,轻伤犯罪案件在侦查、审查过程中,只要符合下列条件,可以撤案、不诉: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形成书面协议;当事人双方和解,被害人书面要求或者同意不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本人确有悔罪表现,社会危险性已经消除,不需要判处刑罚。 《意见》规定,正在侦查、审查起诉的轻伤犯罪案件,被害人要求改变程序,自行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公安、检察机关应予同意。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证据不充分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法院要求被害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的,被害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法院受理被害人直接起诉的轻伤犯罪案件,可以向公安、检察机关调取有关证据,公安、检察机关应当配合。(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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