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时评:谁也不应有“动粗”的自由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0日15:52 金羊网-羊城晚报

  读了贵报7月3日《时评》栏目中《水均益有愤怒的自由》一文,心里感到很别扭。该文作者认为,“假如夜总会收费确实不合理”,水均益有愤怒和“动粗”的自由。对这种观点,笔者实在不敢苟同。

  尽管对“水均益醉闹夜总会”一事,有各种不同的版本,但水均益以收费不合理为由而“动粗”,用酒泼人脸,将酒杯摔碎,应该是不争的事实。该文作者对舆论指责水均益上
休闲游戏一网打尽 UC立体声聊天
中国报刊广告推介年会 无限下载MP3作K王
述行为的态度,颇不以为然。并就此提出两个问题:名人有“愤怒的权利”吗?名人是否一定要做道德楷模呢?我觉得该文作者的问题,没有切中要害,且有偷换概念之嫌。因为就我看到的媒体报道,没有人说水均益没有愤怒的权利,也没有人要求他做道德的楷模。所谓舆论指责主要集中在其夜总会“动粗”的行为方面。

  该文作者把舆论对他在夜总会“动粗”的行为的批评,解读为要求名人“一定要做道德楷模”,令人感到匪夷所思。众所周知,道德楷模是对有高尚道德操守人士的尊崇。常识告诉我们,一个人,不论他是名人还是平民,人们绝不会因为他在夜总会没用酒泼人脸,不将酒杯摔碎,就将他奉为道德的楷模。因为这是一个公民起码的道德修养和行为准则,而不是道德楷模的标准。舆论认为他在夜总会“动粗”不对,并不等于要求他做道德楷模。

  我认为问题的关键,是他有没有“动粗”的权利和自由。现在是法制社会,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以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仅仅因为夜总会收费不合理,就用酒泼人脸,将酒杯摔碎,直接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和夜总会的利益。难道社会可以赋予人们这种权利和自由吗?“依法维权”固然不是公民的义务,但遵纪守法是公民的义务,这应该是没有疑义的吧?如果按照该文作者的逻辑,只要对方有错,虽然“此类纠纷如果能诉诸消协等管理部门或求诸法律方式解决最好,但鉴于现实中操作的困难”,个人是可以置法纪和道德规范于不顾,而出手“动粗”,那岂不天下大乱。因为在现实生活中,诸如夜总会收费不合理之类的事,可以说是多如牛毛,随处可见。如果当事人都动起粗来,那还得了。凡事都要有度,俗语讲过犹不及,理论上说真理跨越一步,就会变成谬误。正当防卫合法,防卫过度犯法,打死小偷的人坐牢,这样的事例,我们见得还少吗?面对不合理之事,你愤怒,你投诉,甚至你责骂(不能讲粗口),都可以。但君子动口不动手的古训,我们还是不能忘记,特别是你碰到的仅仅是夜总会收费不合理这样一件事。无论你是名人还是平民,你都没有“动粗”的权利和自由。

  人无完人,金无足赤。名人也是人,没有人要求水均益在夜总会消费时,必须像在央视作主持那样“温文尔雅,处变不惊”。更没有苛求他必须做道德的楷模,我们只是希望他能像一个普通人一样遵守公共场所秩序,如此而已,岂有他哉。

  郭公成(晓航/编制)


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中法文化年精彩纷呈
2003年审计报告
聚焦航班延误补偿
惠特尼休斯顿北京个唱
欧洲杯落幕 美洲杯
全国治理超限超载行动
凤凰卫视中华小姐大赛
青少年教育 网络妈妈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