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谁也不应有“动粗”的自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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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0日15:52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读了贵报7月3日《时评》栏目中《水均益有愤怒的自由》一文,心里感到很别扭。该文作者认为,“假如夜总会收费确实不合理”,水均益有愤怒和“动粗”的自由。对这种观点,笔者实在不敢苟同。 尽管对“水均益醉闹夜总会”一事,有各种不同的版本,但水均益以收费不合理为由而“动粗”,用酒泼人脸,将酒杯摔碎,应该是不争的事实。该文作者对舆论指责水均益上
该文作者把舆论对他在夜总会“动粗”的行为的批评,解读为要求名人“一定要做道德楷模”,令人感到匪夷所思。众所周知,道德楷模是对有高尚道德操守人士的尊崇。常识告诉我们,一个人,不论他是名人还是平民,人们绝不会因为他在夜总会没用酒泼人脸,不将酒杯摔碎,就将他奉为道德的楷模。因为这是一个公民起码的道德修养和行为准则,而不是道德楷模的标准。舆论认为他在夜总会“动粗”不对,并不等于要求他做道德楷模。 我认为问题的关键,是他有没有“动粗”的权利和自由。现在是法制社会,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以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仅仅因为夜总会收费不合理,就用酒泼人脸,将酒杯摔碎,直接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和夜总会的利益。难道社会可以赋予人们这种权利和自由吗?“依法维权”固然不是公民的义务,但遵纪守法是公民的义务,这应该是没有疑义的吧?如果按照该文作者的逻辑,只要对方有错,虽然“此类纠纷如果能诉诸消协等管理部门或求诸法律方式解决最好,但鉴于现实中操作的困难”,个人是可以置法纪和道德规范于不顾,而出手“动粗”,那岂不天下大乱。因为在现实生活中,诸如夜总会收费不合理之类的事,可以说是多如牛毛,随处可见。如果当事人都动起粗来,那还得了。凡事都要有度,俗语讲过犹不及,理论上说真理跨越一步,就会变成谬误。正当防卫合法,防卫过度犯法,打死小偷的人坐牢,这样的事例,我们见得还少吗?面对不合理之事,你愤怒,你投诉,甚至你责骂(不能讲粗口),都可以。但君子动口不动手的古训,我们还是不能忘记,特别是你碰到的仅仅是夜总会收费不合理这样一件事。无论你是名人还是平民,你都没有“动粗”的权利和自由。 人无完人,金无足赤。名人也是人,没有人要求水均益在夜总会消费时,必须像在央视作主持那样“温文尔雅,处变不惊”。更没有苛求他必须做道德的楷模,我们只是希望他能像一个普通人一样遵守公共场所秩序,如此而已,岂有他哉。 郭公成(晓航/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