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出台规定新建矿井规模不得低于30万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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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0日16:41 新华网 | |||||||||
新华网郑州7月10日电(记者古文洪)河南省郑州市政府近日出台规定,全市今后新建矿井规模不得低于30万吨/年。 同时,郑州市还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保障资金和安全事故抢险备用金制度。其安全保障资金用于矿井日常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投入,按矿井核定能力每吨提取15元,自提自用,接受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的监督。安全事故抢险备
为了加强煤矿监督管理工作,郑州市对核定能力21万吨(含21万吨)以下的乡镇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将吊销(或建议吊销)有关证照,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一年内发生1起10人以上死亡事故的;一年内发生2至3起9人死亡事故的;一年内发生3起1至2人死亡事故的。 此外,如果煤矿存在没有专业防治水人员,未认真执行防治水规定,矿井的通风系统达不到完整、独立、可靠,风井出煤等16类问题,一律停产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