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约束金融监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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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1日00:03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总有那么一段时间,历史像一个类似王家卫的蹩脚导演,让一个毫无创意的画面颠三倒四地出现。从去年开始频繁出现的多起票据案件就是这种无厘头式重复的一个范本。 对工行郑州华信支行来说,自从那笔1.3亿元的票据大案爆发后,噩梦就再没有离开过它。
之于河南银行业,华信曾经是个奇迹,遗憾的是,在其业务以一种可怕的速度疯长之时,一种不易洞见的欲望潜滋暗长,于冥冥中成就了它和某一段荒谬历史之间的合谋关系。而在那个看来无甚高明的票据“炼金术”面前,监管不力成了唯一的冠冕理由。 可那又是怎样一种尴尬的监管。用一部类似于甲骨文的《票据法》去和在这个市场中摸爬多年的“人精”们斗智斗勇?听起来有些悲壮。更何况,一些银行中“内鬼”的出现加剧了这种原本悬殊的对比。当内外两种有着共同利益诉求的势力纠结在一起的时候,其产生的力量是可以践踏一切的。 奇迹就这样破灭了,不是“砰”的一声,而是“哧”的一声,像某种利器划过腐烂物质的声音。 问题随之而来,为什么亡羊补牢的场景一再重复?为什么看似铁板一块的监管体系实则千疮百孔?为什么问题总是起源于系统内部?我们的监管体系本身该如何被约束? 河南最近一起票据违规案件来自审计署的一份报告,而此前全国金融系统的多起案件也均发自审计部门,这不能不说是金融监管部门的一个尴尬,如果不是内控机制的缺失或失灵,何至于此。 对这种失灵,我想问的是,在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报告时,金融监管部门是否应该采取相应的问责措施,查看自己的监管工作究竟做到了什么程度,为什么没能及早发现风险和隐患。也就是说,对于金融监管本身,我们也应当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估和考核机制,考核的目标,就是看其所监管领域的金融机构出现问题时,有多少是监管机构已经发现并提出整改的,有多少是被防范并制止的,还有多少是被忽视和容忍的。 如果发现监管自身的弊病和漏洞,谁又来监管他们。难道仅靠司法部门吗? 前文提到《票据法》的滞后问题,实际上,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比《票据法》更滞后、更古老的比比皆是,1986年问世的《破产法》便是一例。18年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大潮汹涌,气象万千,此法我自岿然不动,虽后来也打了一些“补丁”,但显然已无法适应时代需要。新《破产法》虽几度难产,如今毕竟也算指日可待了,这总归是件好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