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头“丢”来7年徒刑“2·15”火灾案一审宣判(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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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1日02:25 北京娱乐信报 | |||||||||||||
据新华社电10日上午,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对吉林市“2·15”特大火灾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于红新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刘文建、赵平、马春平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5年和4年;被告人陈忠、曹明君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和3年;被告人李爱民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新闻时评 侥幸和疏忽才是 惨剧的“第一个烟头” 于红新随手扔在地上踩了两脚未踩灭的烟头,最终引燃了这场人间惨剧,其罪莫大焉。但人们头脑中安全意识的普遍缺失、无处不在的侥幸心理、日常行为的疏漏,才是对公众安全构成威胁的“第一个烟头”,更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警惕。 当日,中百商厦保卫科工作人员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擅自离开值班室,未对消防监控室监控,没能及时发现起火并报警,延误了报警时机。同时,他们得知火情后,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中规定的紧急通知浴池和舞厅人员由边门疏散的要求,未能及时有效组织群众疏散,致使顾客及浴池和舞厅人员在发生火灾后未能及时逃生,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正是一连串的疏忽和无意识造成了这起特大火灾。因此人们要从血的事实中清醒过来,并在今后的生活细节中,能够谨小慎微,杜绝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发生。 新华社记者鲍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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