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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2·15”特大火灾案一审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1日02:42 三秦都市报

  10日上午,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对吉林市“2·15”特大火灾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于红新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刘文建、赵平、马春平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5年和4年;被告人陈忠、曹明君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和3年;被告人李爱民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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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2月15日9时许,吉林市中百商厦伟业电器行雇员于红新不慎将吸剩的烟头掉落在仓库地上,在并未确认烟头是否被踩灭的情况下离开了仓库。烟头引燃仓库内的可燃物后,引发火灾,造成54人死亡、7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0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在此之前,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消防科曾就火灾隐患向中百商厦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该商厦总经理刘文建、副总经理赵平、保卫科科长马春平对该通知书提出的有关改正要求未予全部落实,导致仓库着火后,火势蔓延至商厦楼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火灾发生当天,该商厦保卫科副科长陈忠、科员曹明君违反规章制度,在值班期间擅自离开消防监控室,延误了报警时机,又未能及时有效通知并组织人员疏散,致使商厦内的部分顾客及浴池和舞厅内的部分人员未能及时逃生。该商厦保卫科消防员李爱民在工作中不尽其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和排除商厦内应急灯失灵等安全隐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于红新因疏忽大意酿成特大火灾,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刘文建、赵平、马春平系落实消防部门整改通知的具体责任人,对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消防科下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怠于行使职权,不予认真落实,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均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被告人陈忠、曹明君违反规章制度擅自离开消防监控室,致使部分群众未能及时逃生,其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李爱民应承担应急灯失灵的法律责任,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评述

  当法官以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于红新、刘文建等人最高刑期仅7年后,很多人联想到当时大火夺去的54条生命,表示难以接受这个判决,认为有些轻了。

  就此事记者咨询了吉林市保民律师事务所的王志海律师,他对记者说,中国是一个法制社会,处理任何事情都要依据法律。于红新不慎将吸剩的烟头掉落在仓库地上,在并未确认烟头是否被踩灭的情况下离开了仓库。烟头引燃仓库内的可燃物后,引发火灾,造成54人死亡、7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0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后果虽然严重,但是他不是故意的,只能是失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过失导致失火,只能判处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所以说对于红新的判处已是最好的刑罚了。

  事发前,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消防科曾就火灾隐患向中百商厦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该商厦总经理刘文建、副总经理赵平、保卫科科长马春平对该通知书提出的有关改正要求未予全部落实。从《刑法》看,这些人触犯了消防责任事故罪,虽然后果严重,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只能判处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

  火灾发生当天,该商厦保卫科副科长陈忠、科员曹明君违反规章制度,在值班期间擅自离开消防监控室,延误了报警时机,又未能及时有效通知并组织人员疏散,致使商厦内的部分顾客及浴池和舞厅内的部分人员未能及时逃生。两人犯了重大责任事故罪,但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情节特别恶劣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志海律师说,可能市民对这些人的判处有些不服气,但是法制社会就要依据法律判刑。他认为,这个判决比较合理。

  击“2·15”宣判

  A、四道检查方能进入审判大庭

  “2·15”大火宣判的法庭保安措施非常严密,旁听人员和新闻记者要经过安全检查在内的四道检查方可进入法庭,且必须于8时30分前入场。

  昨日8时许,记者来到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各个门前已经全部戒严,凡是能够接近法院的路口都拉上了警戒线。参加庭审的人员必须从法院西门进入,从松江东路进入西门的胡同是第一道警戒线,第二道防线是西门门口,第三道是法院台阶,安检人员仔细查看旁听人员的旁听证和身份证,参庭人员将包裹和存在安全隐患的物品交给工作人员保存起来。审判庭在三楼大法庭,法庭门口由法警排成一队,再次检查旁听证和身份证。四道检查全部通过后,参庭人员由工作人员带领到指定的座位上。

  B、一名女子被请出法庭

  本次宣判规定,8时30分后禁止旁听人员入内,旁听人员一旦进入审判庭后,就只能出不能进。记者看到,能够容纳400多人的大法庭内上座率达3/4,旁听人员大部分是中百商厦营业人员、吉林市各大娱乐场所的负责人、新闻记者以及部分当事人的亲属。

  为了确保电视直播的顺利进行,法庭里的窗户没开,并挡着厚厚的窗帘。虽然13台电风扇同时打开,但是法庭里还是很热,央视直播人员和法警不停地维护现场秩序,汗流夹背。

  参加旁听的人员表情都很凝重。8时35分,一名坐在旁听坐席中身着便衣的男子突然站起身来,高声叫当庭法警将一名20岁左右的女子请出法庭。据悉,被请出女子涉嫌在法庭用手机拍照。

  C、宣判20分钟结束

  9时许,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公诉人、辩护人、法官到庭,3名法官穿着黑色法官袍端坐在庄严的国徽下。7名被告人除刘文建外都穿着暗红色马甲站在被告席上,刘文建因为有伤坐着轮椅来到法庭。审判长用了近20分钟的时间来宣读判决书。9时20分,宣判结束,旁听人员离开现场。

  D、“这是一堂真实的教育课”

  宣判之后,刘文建被人用担架抬出法院,在等待车辆的间隙,记者询问刘文建对此次事件的看法,刘表示,“这是一起多因一果的事件。”一名在媒体作法律节目的工作人员介绍,“这次审判已经结束,但是留给人们的教训很多,‘2·15’火灾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现在回过头来看这次事件有很多原因,不是单个人单个问题引起的,‘2·15’火灾是一堂真实的教育课,给人们敲响了安全防范警钟。”

  李爱民被当庭释放

  7月10日上午9时许,在对吉林市“2·15”特大火灾案公开宣判的法庭上,审判长宣读了关于对被告人原中百商厦李爱民罪行的重新量定的决定。重新量刑使其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爱民作为该商厦的负责防火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对消防规章不落实,不尽其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和排除商厦内应急灯失灵等安全隐患的事实成立,被告人李爱民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经查,被告人李爱民应承担部分应急灯失灵、安全设施未能处于完好状态的法律责任,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李爱民辩护律师:“如此判决是公正的”

  9时50分许,记者在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外见到了李爱民的辩护律师,律师表示,法庭对于其当事人的判决是公正的,因为李爱民的过失并不是此次火灾的主要因素,作为一名律师他认为此次的庭审非常公正。同时该律师还告诉记者,他的心理状态压力比较大,对将来的生活感到很渺茫。律师透露说,在事情发声之后,李爱民对自己工作中的失误之处感到了内疚和遗憾。

  旁听群众看李爱民:法庭的量刑是很准确的

  一位男士告诉记者,今天的整个庭审感觉很公正也很准确,对于被告人李爱民被重新量刑后无罪释放一事,男士表示,事情发生以后,李爱民积极的参与抢救,法庭对于他的量刑是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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