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烟头一把火七年刑(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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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1日05:09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被告 于红新 审理 今年2月15日9时许,吉林市中百商厦伟业电器行雇员于红新不慎将吸剩的烟头掉落在仓库地上,在并未确认烟头是否被踩灭的情况下离开了仓库。烟头引燃仓库内的可燃物后,引发火灾,造成54人死亡、7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0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 判决 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被告 刘文建、赵平、马春平 审理 在火灾发生前,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消防科曾就火灾隐患向中百商厦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该商厦总经理刘文建、副总经理赵平、保卫科科长马春平对该通知书提出的有关改正要求未予全部落实,导致仓库着火后,火势蔓延至商厦楼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判决 消防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5年和4年 被告 陈忠、曹明君 审理 火灾发生当天,该商厦保卫科副科长陈忠、科员曹明君违反规章制度,在值班期间擅自离开消防监控室,延误了报警时机,又未能及时有效通知并组织人员疏散,致使商厦内的部分顾客及浴池和舞厅内的部分人员未能及时逃生。 判决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和3年; 被告 李爱民 审理 中百商厦保卫科科员李爱民在工作中不尽其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和排除商厦内应急灯失灵等安全隐患。 判决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失火罪罪犯于红新自述“我后悔 枪毙我都活该” “来到看守所的第一夜,我就像在梦中一样,根本不相信这是真的。”吉林市“2·15”特大火灾案中犯有失火罪的于红新在公开宣判的前夕接受了记者采访。以下是他的自述: 如果世界上有后悔药,就是用我的命去换,我也干,哪怕因此仅能挽救回一个在火灾中丧生的人,也值得。现在,我经常做噩梦,梦中大都是着火时那些撕心裂肺的场面。 我更得向死难者家属和伤者家属道歉,是因为我,他们失去了生命,失去了健康的身体。对这次火灾,我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判我多少年都不重,因为造成的损失太大了。说心里话,判死刑我都认,枪毙我都活该。我触犯法律必须受到惩罚,公安部门给我做笔录有七八回了,我的话一次也没有改。我从来没有想到推卸责任,因为我的良心过不去。 在本案中,于红新何尝想将中百商厦这座大楼变为废墟;刘文建、赵平、马春平、李爱民何尝想将54条鲜活的生命引向不归之路,使400余万元财产付之一炬?人们头脑中安全意识的普遍缺失、无处不在的侥幸心理,才是对公众安全构成威胁的“第一个烟头”,更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警惕。(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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