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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火案昨一审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1日07:06 齐鲁晚报

  “我后悔、我道歉、我认罪”

  ———失火罪罪犯于红新自述

  据新华社长春7月10日电 10日上午,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对吉林市“2·15”特大火灾案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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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于红新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刘文建、赵平、马春平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5年和4年;被告人陈忠、曹明君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和3年;被告人李爱民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2月15日9时许,吉林市中百商厦伟业电器行雇员于红新不慎将吸剩的烟头掉落在仓库地上,在并未确认烟头是否被踩灭的情况下离开了仓库。烟头引燃仓库内的可燃物后,引发火灾,造成54人死亡、7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0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在此之前,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消防科曾就火灾隐患向中百商厦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该商厦总经理刘文建、副总经理赵平、保卫科科长马春平对该通知书提出的有关改正要求未予全部落实,导致仓库着火后,火势蔓延至商厦楼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火灾发生当天,该商厦保卫科副科长陈忠、科员曹明君违反规章制度,在值班期间擅自离开消防监控室,延误了报警时机,又未能及时有效通知并组织人员疏散,致使商厦内的部分顾客及浴池和舞厅内的部分人员未能及时逃生。该商厦保卫科科员李爱民在工作中不尽其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和排除商厦内应急灯失灵等安全隐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于红新因疏忽大意酿成特大火灾,其行为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刘文建、赵平、马春平怠于行使职权,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均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被告人陈忠、曹明君违反规章制度擅自离开消防监控室,致使部分群众未能及时逃生,其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李爱民应承担应急灯失灵的法律责任,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来到看守所的第一夜,我就像在梦中一样,根本不相信这是真的。吉林市2·15特大火灾案中犯有失火罪的于红新说,我为这件事后悔,更得向所有死难者的家属道歉,法院判我多少年我都认,因为大火造成的损失太大了。

  在公开宣判的前夕,新华社记者对被看押的于红新进行了专访。以下是他的自述:

  我今年35岁,是吉林市中百商厦伟业电器行雇员。今年2月15日上午,我不小心把烟头丢在仓库里,没有踩灭,造成了这样的后果,我深感后悔。我后悔自己的防火意识太差,就这么一个小烟头,惹了这么大的祸。如果世界上有后悔药,就是用我的命去换,我也干,哪怕因此仅能挽救回一个在火灾中丧生的人,也值得。这件事注定会影响我一辈子,现在,我经常做噩梦,梦中大都是着火时那些撕心裂肺的场面。

  其实,我自己也是受害者。我的妻子年轻漂亮,我的孩子才8岁,活泼可爱,刚上小学一年级。我的父母都60多岁了,对他们,今后很长一段时间我什么都做不了,无法照顾他们了。是我的行为害了自己,害了我的家庭。我是个比较老实的人,不会打麻将,平常就和妻子努力干活,维持家用。想想这些,我的内心非常痛苦。我原来体重80公斤,现在只有60公斤了,因为上火,门牙疼掉了两颗。唉,真的,这世上就是没有后悔药啊,这将成为我心里永远的痛苦。

  我更得向死难者家属和伤者家属道歉,是因为我,他们失去了生命,失去了健康的身体。而失去的这些再也换不回来了。我对不起死去的人,对不起受伤的人,对不起国家,我真的特别内疚。说这些,我不是想让谁来同情我,这是我的真实的感受。

  对这次火灾,我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判我多少年都不重,因为造成的损失太大了。说心里话,判死刑我都认,枪毙我都活该。我触犯法律必须受到惩罚,公安部门给我做笔录有七八回了,我的话一次也没有改。我从来没有想到推卸责任,因为我的良心过不去。

  这段时间,我想了很多。我现在最想说两句话。第一句,将来刑满释放,我想做一些事情来回报社会,回报国家,这样我的良心也能得到一些安慰。如果还遇到谁在公共场所吸烟的话,我一定以我亲身的教训告诫他,阻止他。第二句,是说给我的父母和妻子的,那就是,真的对不起,真的!

  (据新华社长春7月10日电)

  麻痹才是“第一个烟头”

  ——对吉林“2·15”特大火灾案的思考

  于红新随手扔在地上的未踩灭的烟头,最终引燃了这场人间惨剧,其罪莫大焉。但人们头脑中安全意识的普遍缺失、无处不在的侥幸心理、日常行为的疏漏,才是对公众安全构成威胁的“第一个烟头”,更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警惕。

  “我自始至终都在关注着这个案子,我觉得人们的思想意识就是‘第一个烟头’,正是这‘第一个烟头’使于红新随意扔在地上的‘第二个烟头’燃起的火苗能够肆无忌惮地蔓延。”吉林市市民姜先生说。

  中百商厦的主要负责人早在1999年12月就收到了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消防科向该商厦下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时隔4年多,这份《通知书》中提到的“库房有电缆线穿过、与商场有窗户连通、货物超储”的改正要求仍未落实。由于这一失职行为,致使火势由起火点仓库与商场窗户连通处蔓延至楼内。同时,由于商厦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对消防规章没有完全落实,对防火设施管理不严格,造成消防栓无水、应急灯失灵等安全隐患。

  恰恰在这种情况下,中百商厦当日保卫科工作人员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擅自离开值班室,未对消防监控室监控,没能及时发现起火并报警,延误了报警时机。同时,他们得知火情后,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中规定的紧急通知浴池和舞厅人员由边门疏散的要求,未能及时有效组织群众疏散,致使顾客及浴池和舞厅人员在发生火灾后未能及时逃生,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正是一连串的疏忽和无意识造成了这起特大火灾。船营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王姝谈到这一话题时有些激动,“在本案中,于红新何尝想将中百商厦这座大楼变为废墟,又何尝想使54个生灵瞬间消失,可是他应该想到却没有想的是,他的一个小小的举动,确实把他人的生命和财产推到了危险的边缘,进而酿成了惨祸;刘文建、赵平、马春平、李爱民何尝想到自己工作中的疏忽大意为火灾埋下了如此之深的隐患,竟将54条鲜活的生命引向了不归之路,使400余万元财产付之一炬;陈忠、曹明君何尝想到在悲剧发生后仅因自己疏散措施不当,让那些危在旦夕的人们终于撒手人寰。可是这些人应该想到却没有想到的是,正是他们一个漫不经心的举动,确实把那些生命推向了死亡的深渊,进而使一切无法挽回。”

  “得真正履行职责啊,不能仅仅说一说就完事了!”马春平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说,“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一定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工作仅仅局限在开个会是绝对不行的,一定要有细致的措施,而且这些措施一定要到位,决不能稀里糊涂。”

  5月31日,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形成了一份给法院的“公诉意见”。这份“意见”言辞恳切,其中指出:人们要从血的事实中清醒过来,并在今后的生活细节中,能够谨小慎微,杜绝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发生。 (据新华社7月10日电)

  :大火“烧”掉一批乌纱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4月17日发出通报指出,吉林市中百商厦“2·15”特大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吉林市委副书记、市长刚占标引咎辞职。吉林市副市长蔡玉和,给予党内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吉林市商业委员会主任、党委书记刘文彬,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降级处分。吉林市商业委员会副主任、党委常委杨开宝,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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