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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倒插门”女婿失地20年 妻儿上亭讨回责任田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1日08:59 荆楚网-楚天金报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见习记者雷宇通讯员张广宇实习生吴永茹报道:受乡规民约“约束”,“倒插门”女婿痛失责任田。襄樊市襄阳区张湾镇村民肖某为此与村里理论了二十年未果,最终诉诸法庭。近日,襄阳区法院依法判决该村民委员会和该村六组给肖某及子女划分责任田。

  1984年1月14日,襄阳区某村村民肖某申请与江苏农民褚某结婚。婚前将褚的户籍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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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肖某所在生产队。同年1月15日,肖某与褚某在原张湾公社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男到女家居住生活,先后生育三个子女,均在襄樊市襄阳区公安分局张湾水陆派出所办理了以该村辖区为住所地的农业户口。从1984年始,村里多次划分责任田,均以村规民约规定“有儿子不能招女婿”为由,认为肖某有兄弟在家,所以不能在本组分得责任田,并将肖某婚前所分得的责任田收回。为此,肖某一家多次找村组解决未果。

  在忍受20年失地之痛后,肖某一家将村委会和六组告上法庭。襄阳区法院审理认为,肖某申请与褚某结婚,并将褚的户籍落户于肖某所在村,肖某一家成为该村民委员会成员之后,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村委会和六组制定的这一村规民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不具有约束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女子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之规定,判决该村民委员会及该村六组按照肖某一家所在组的同等条件给肖及子女划分责任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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