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辣椒办”摊派专用化肥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1日09:29 重庆商报 | |||||||||
本报讯(记者李光德实习生王琼)石柱县辣椒产业办公室(以下称“辣椒办”)“为保证辣椒品质”,强行向农户摊派辣椒专用肥料。近日,市工商局认定石柱县“辣椒办”这一行为已经构成行政垄断。 “辣椒办”成立于2003年,是石柱县政府为促进辣椒产业发展专门设立的政府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能是负责辣椒产业的生产、开发、加工、管理和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推广
据“辣椒办”一位姓刘的工作人员辩称:“此次专用肥统一生产行动,主要是因为2002年石柱县辣椒与贵州同品种辣椒相比,质量差距明显,为帮助农户提高辣椒质量,他们才委托西南农业大学研制了辣椒专用复合肥配方。不用行政手段使用专用复合肥,根本达不到无公害的要求。而且下达的专用肥计划仅占全县总需求量的30%,还有70%可供农民自由选择,因此这只是一种对新品种的推广试点,不是行政垄断。” 但石柱县一谭姓农民称,今年田里没有种辣椒,镇里却要求其购买“辣椒办”指定的辣椒专用肥,邻居只种了三分地的辣椒,却被迫买一亩地用的专用肥。 他说,今年2月12日召开的全县辣椒生产工作会议上,“辣椒办”规定全县各乡镇只能使用涪陵公司生产的辣椒专用肥料,并向各乡镇下达了销售任务。 南宾镇、下路镇分管辣椒工作的负责人在接受工商局调查时也承认,当时石柱县各乡镇在接到县“辣椒办”的专用肥销售任务后,曾多次召开会议,按照种植面积进行分解,向农户摊派。 市工商局在对此进行调查后指出,《农业技术推广法》并没有把通过下计划、考核等强制的方式纳入推广范围,因此“辣椒办”的行为并不是农业技术推广,而是一种行政推广,尽管下达计划的比例仅为30%,但这仅是情节问题,并不影响其垄断行为的实质。对于“辣椒办”提出“辣椒产业发展是县里的一项工作安排,理所当然可以采取工作中惯用的下任务、考核方式”的说法。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市工商局认定,“辣椒办”明确要求全县使用其指定的某一具体品牌的专用肥,其实质已经构成行政垄断。 市工商局在与石柱县政府就此交换意见后,县政府有关负责人表示:一定会妥善处理好此事,该纠正的纠正,尽快研究出弥补办法,以后不会再让类似的事情发生。(来源:重庆商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