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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加快建立医事仲裁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1日10:18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近年,医疗纠纷呈增加趋势,医疗纠纷的增多有深刻的社会和体制原因。人们对医疗服务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的同时,对医院和医生的期望值往往过高。而现有的医学水平有限,医疗过程本身风险很高,不确定因素也多。在患者及家属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的情况下,一旦治疗不能达到他们所预期的效果,医疗纠纷发生的可能性就很大。“医疗费用的大幅上涨与百姓收入之间的矛盾,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医疗纠纷的增加。”有的专家这样分折。1995年10月,天津市塘沽区的居民史某高兴地来到塘沽一家妇幼保健医院,因为她的预产期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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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要做妈妈了。经过一番“折腾”,她终于生下了一个女儿。后来,她发现女儿有些不大对劲儿,就带她来到天津的大医院看病。医生告诉史某,孩子由于生产过程中的损伤和窒息,造成了运动、语言和智力障碍,也就是“脑瘫”。愤怒的史某从此走上了一条艰辛的维权之路。此事经过塘沽区和天津市两级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鉴定,都没有认定为医疗事故。经过不断的奔波、求助、起诉,6年之后,史某终于通过法院得到了妇幼保健院56万元的经济赔偿。赔偿虽然拿到了,可女儿的康复却并不理想。

  天津医科大学医事法律学教授古津贤说,随着医疗事业的发展和患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长,医疗纠纷有逐渐增多的趋势。处理医疗纠纷的过程很复杂,时间上的拖延不仅给患者造成痛苦,更可能激化矛盾。而且,如果一些纠纷迟迟不得解决,医院也可能是受害者。

  天津某大型骨科医院医政科负责人说,他们就碰到过一名患者,做颈椎病手术后自己感觉行动更困难,便认为发生了“医疗事故”,向医院索要十几万元的赔偿。医院没有支持他的要求,他便住在医院病房里达7个月之久。这期间医院曾多次与有关部门协调,但纠纷依然没有解决。接着,该患者竟做出极端行动,在医院CT室泼汽油纵火,给医院造成严重损失。虽然这名患者后来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医院的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却难以挽回。

  古津贤说,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实际上因为害怕部门保护主义,很少有人通过卫生部门行政调解,大多数患者选择了起诉。而法院审理是一个较长的过程。要快速而公正的解决医疗纠纷,只有尽快建立我国的医事仲裁制度。

  东南大学的学者李国炜也提出过类似的观点。仲裁,是由中立的民间机构以第三方的身份,对双方争议的事实进行判断,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做出裁决的一项法律制度。由于仲裁由民间机构实施,所以只有双方当事人同意时,才能选择仲裁。选择仲裁表示双方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公正具有充分信任,所以仲裁机构的裁决具有“一裁终局”的特点,当事人双方一般不得再向法院起诉。

  古津贤认为,医事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应由医学家、法学家、法医学家等具有医学、法学专业知识的人士担任,独立于医疗机构和患者,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开庭审理甚至进行书面审理,大大加快纠纷的处理速度。这样不仅为当事人节省了诉讼成本,由于仲裁机构的独立性、民间性和中立性,经过仲裁的纠纷基本上可以解决。

  虽然医事仲裁还是一个理论设想,但业内人士对其表现出了很大兴趣。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一位资深医生说,临床工作中的差错是不能绝对避免的,一次差错就可能对患者造成伤害。伤害发生后,患者自己要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还要经历漫长的诉讼过程。矛盾往往在这个过程中激化,医患双方都受害。如果能有一种快速简便而公正的裁决机制,应该对医院和患者都有好处。

  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一位律师说,目前的法律实践中,仲裁主要应用在民商事纠纷、劳动争议上,医事仲裁还是第一次听说。如果能够建立起真正独立、公正的民间仲裁机构,并由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可以免去漫长的医疗事故鉴定和法庭审理过程,较快地解决纠纷。不过,由于医疗纠纷具有特殊性,“一裁终局”不应该适用于医疗纠纷,争议双方对仲裁结果有异议的,应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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