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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母喊冤:遇害儿子不是小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1日10:25 沈阳今报

  记者吕映辉/文李浩/摄 核心提示

  28岁的年轻经警白金龙在上班时间被同事打死,杀人凶手在羁押期间又因病死亡。被害人家属在为儿子讨要工伤待遇时,遭到儿子所在单位的拒绝。为此,白金龙的老母亲找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讨说法,但依然没有如愿,最后,她开始了艰难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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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回放 经警班上被打致死

  2002年3月12日晚,在本溪歪头山铁矿负责保卫工作、时年28岁的经警白金龙像往常一样在母亲“小心点、早点回来”的嘱咐声中,离家上夜班。

  3月13日早上6点多钟,在门卫值班室里躺在沙发上的白金龙怎么也没有想到,死神已经向他走来。他的同事高云辉走进值班室换衣服,见白金龙在沙发上躺着,转身出去到对面的接待室里取来一根铁管,二话没说,照着白金龙的脑袋砸去,连砸3下,见白金龙没死还在动,就又狠狠地砸了两下。白金龙就是这样不明不白地被活活地打死了。

  案发当天,高云辉被本溪市公安局溪钢分局抓获。审讯时,犯罪嫌疑人高云辉说:“我之所以要打死他,是因为不久前,我将自己的经警服挂在值班室里,上衣口袋里的600元钱丢了,我怀疑是他偷的,我问他多次,他都不承认,所以我怀恨在心,总想找个机会报复一下,打死他。”

  人证物证全在,犯罪嫌疑人又供认不讳,检察院很快就批准了对高云辉的逮捕令。但是,令人没有想到的是,同年4月1日,高云辉在本溪市看守所里羁押时,因病抢救无效死亡。凶手死了,案件自然无法进行下去,因此,公安局、检察院也就终结了此案。

  老母失望认定工伤没有实现

  因案件没有定论,白金龙的遗体一直没有火化。此后,白金龙的父母找到歪头山铁矿,要求按照“工伤”标准处理死者的后事。

  对这个要求,歪头山铁矿没有同意,他们认为,高云辉在公安局里说了,白金龙有偷钱的嫌疑,所以被打死了,矿里不能给这样的人工伤待遇。

  对歪头山铁矿的态度,白金龙年迈的双亲无法接受。于是从2002年4月份,白金龙的双亲拖着年迈的身躯开始了艰难的诉讼之路。

  他们一是起诉高云辉的配偶,因为她在高的遗产继承范围之内,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到本溪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本溪市劳动保障局,要求认定白金龙因工伤死亡。

  但事情的进展恰恰与白金龙父母的想法相悖。“我们跑了好多次,人家要么不接受我们的申请材料,要么说这事不归他们管。于是我就在当地请了一位律师,经过百般努力,本溪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算是接受了我们的申请,可没出一个月,又向我们下达了不予受理的通知。没办法,我就来到沈阳请律师。为了申请立案,我们老两口几乎跑断了腿!”

  又遇波折 半路杀出“红头文件”

  “2003年7月,律师和我来到本溪市劳动保障局递交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书》,接待我们的人说,这不归我们管,当律师出示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时,对方又说,你们递交的申请已经晚了,在出事的15日之内有效。当律师又出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函[2002]159号文件时(按照此规定,即使在15日之外申请,劳动部门也应当受理),对方终于说,本溪市政府进行了行政审批改革,已经取消了我们对工伤认定的资格,并出示了这个红头文件。”

  记者在这份本溪市人民政府第102号令的红头文件上看到,本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市级工伤保险统筹的企业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批资格,的确被市政府取消了。“红头文件怎么能取消行政单位本该依法行使的职能呢?”白金龙老母亲很是不解。“我的律师据理力争,明确告诉他们,‘你们要是不受理,就是行政不作为,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对方依旧没有受理,不得已,我的律师便采取了邮寄的方式向该局递交了申请书。”

  2003年10月16日,当被害人的母亲和律师再次来到该局时,该局突然给他们下达了《关于白金龙之死不能按工伤处理的通知》。“我们对这个结论当然不服,遂向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了行政复议。”

  2004年3月初,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做出了维持本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决定。同年6月1日,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驳回了白金龙母亲的诉讼请求,认为本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白金龙之死不是工伤是正确的”。

  法庭激辩 当事双方各执一词

  白金龙的母亲不服,上诉至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7月7日上午,本溪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行政诉讼案。

  在法庭上,双方律师根据行政诉讼案的特点———职权、程序、法律适用和事实部分都做了各自的陈述。

  上诉人的委托代理律师说,被害人是在工作期间被人打死的,无论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还是《工伤保险条例》都可认定是工伤,被上诉人在以往的答辩中一直说,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是因为私人恩怨,拿着公安局写有“高云辉说他怀疑白金龙偷了他的钱”的笔录来作为证据,这是极其荒谬的。这个笔录根本不是公安局下的结论性破案依据,怎么能作为否定工伤的证据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有职工本人有犯罪行为或违法行为、自杀或自残行为、斗殴等情况,才不予认定是工伤。而死者根本没有上述情况。”律师说。“被上诉人多次推诿我们的申请,最后拿出了本溪市政府的第102号令,解释了他们没有这个职能,而这个政府令根本就是无效的,本溪市政府没有这个权力,红头文件怎能对抗法律法规,另外,在此案发生不久,本溪市政府又恢复了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职能,这足以说明问题。”“被上诉人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复函》(劳动厅函[2004]4号文件)的规定,来认定白金龙的死亡不是工伤,明显是对文件内容没有正确的理解。况且这个复函的性质应属于内部的指示函性质,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也不是政府规章,不应该作为依法行政的依据。”

  被上诉人则针对上诉人的观点进行了答辩,认为公安局对高云辉做的笔录已经说明被害人是因为私人恩怨死亡,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复函”具有法律法规性质。

  庭审进行了一上午,但没有做出判决。

  律师点评疑犯口供不能为证

  庭审结束后,记者就此案欲采访本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人,但这位委托人不愿回答任何问题,特别当记者提到本溪市政府第102号令是否有效时,这位委托人说:“不要再说这个问题了,已经过去了。”

  对于这个案子,一些法律界的人士也纷纷发表了各自的看法。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鲍峰说:“打行政诉讼官司必须依据法律法规,什么红头文件、复函,打官司这些都不生效,法院不应该采纳。”“而且工伤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由对方举证,他们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说明何种情况不属于工伤。有几类情况,像自杀、自残等,法律是有明文规定的,不予认定工伤。而从这个案子看,很明显,被害人死亡不属于这些情况。”

  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的刘明律师则认为,被上诉人拿着公安局记录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证据,以此来证明双方有矛盾,属于私人恩怨,这显然是不合适的。“犯罪嫌疑人杀了人,肯定要想办法减轻自己的罪责,说他和被害人有矛盾。这个证据是单方面的,不应该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此案的最终结果如何,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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