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公安局长贪污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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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1日10:26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合肥报业网新华社广州7月11日专电广东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9日对原河源市东源县公安局长凌峰南贪污公款60余万、230多万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凌峰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判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29559元,其来源不明财产2313920元和非法所得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凌峰南系原河源市东源县公安局局长。2000年11月至2003年1月,被告人凌峰南利用其担任东源县公安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侵吞该局公款人民币671397元。另查明被告人凌峰南现有银行存款余额3865000元,两处房产折合人民币229122.71元;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99424.35元。以上三项财产总额人民币4293547余元。扣除被告说明来源部分外,有2313920元人民币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来源:合肥报业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