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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特大火灾案追踪酿成惨剧的“第一个烟头”———写在吉林市“2·15”特大火灾案宣判之际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1日10:27 河北日报

  7月8日,被告人原吉林市中百商厦保卫科科长马春平在看守所内。

  马春平对吉林市“2·15”特大火灾中遇难者家属充满无限歉意。

  于红新对自己的罪责痛心疾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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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发

  于红新随手扔在地上蹍了两脚未踩灭的烟头,最终引燃了这场人间惨剧,其罪莫大焉。

  但人们头脑中安全意识的普遍缺失、无处不在的侥幸心理、日常行为的疏漏,才是对公众安全构成威胁的“第一个烟头”,更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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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0日上午,吉林省吉林市“2·15”特大火灾案一审宣判,至此,这起造成54人死亡、7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00余万元的特大火灾处理落下帷幕,但火灾刻在人们心中的印记、留给社会的思考却了犹未了。

  “我自始至终都在关注着这个案子,我觉得人们的思想意识就是‘第一个烟头’,正是这‘第一个烟头’使于红新随意扔在地上的‘第二个烟头’燃起的火苗能够肆无忌惮地蔓延。”吉林市市民姜先生说。

  高淑芳是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作为公诉人,她全程参与了“2·15”特大火灾案的起诉和审判。她说,正是一连串漫不经心的“小事”造成了恶果。据高淑芳介绍,2月15日9时左右,于红新在将柜台内的纸包装箱送往楼后仓库的途中点燃香烟。当他到达仓库内放纸包装箱时,不慎将吸剩下的烟头掉落在地上,随意踩了两脚,在并未确认烟头是否被踩灭的情况下,离开了仓库。当日11时左右,烟头将仓库内物品引燃。

  而中百商厦的主要负责人早在1999年12月就收到了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消防科向该商厦下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时隔4年多,这份《通知书》中提到的“库房有电缆线穿过、与商场有窗户连通、货物超储”的改正要求仍未落实。由于这一失职行为,致使火势由起火点仓库与商场窗户连通处蔓延至楼内。同时,由于商厦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对消防规章没有完全落实,对防火设施管理不严格,造成消防栓无水、应急灯失灵等安全隐患。

  恰恰在这种情况下,中百商厦当日保卫科工作人员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擅自离开值班室,未对消防监控室监控,没能及时发现起火并报警,延误了报警时机。同时,他们得知火情后,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中规定的紧急通知浴池和舞厅人员由边门疏散的要求,未能及时有效组织群众疏散,致使顾客及浴池和舞厅人员在发生火灾后未能及时逃生,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正是一连串的疏忽和无意识造成了这起特大火灾。船营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王姝谈到这一话题时有些激动,“这些人应该想到却没有想到的是,正是他们一个漫不经心的举动,确实把那些生命推向了死亡的深渊,进而使一切无法挽回。”

  “得真正履行职责啊,不能仅仅说一说就完事了!”原吉林市中百商厦保卫科科长马春平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说,“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一定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工作仅仅局限在开个会是绝对不行的,一定要有细致的措施,而且这些措施一定要到位。从保卫部门来说,要认真履行职责,不能怕得罪人,有需要改进的工作,必须要向领导提建议,领导如果不改,还要提,绝不能稀里糊涂。从职工来说,要认真遵守规章制度。”

  5月31日,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形成了一份给法院的“公诉意见”。这份“意见”言辞恳切,其中指出:人们要从血的事实中清醒过来,并在今后的生活细节中,能够谨小慎微,杜绝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发生。

  (据新华社长春7月1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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