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办学与办留学应脱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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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1日11:17 黑龙江日报 | |||||||||
解读人:黑龙江省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副处长孙成坤 6月高考的战果已经揭晓,一些考生将迈入理想的大学,而还有一些考生则将目光转到了中外合作办学的出路上。本报记者根据广大家长及学生的需求并结合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正式出台,就相关问题采访了省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副处长孙成坤。
记:中外合作办学有哪些种类?有何特点? 答:中外合作办学主要有高等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中外合作办学的学生可获得境外教育机构的职业资格,或通过与境外教育机构实行学分互相承认的合作形式获得证书,学生如到境外学习期满,还可获取由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相应的毕业或学业证书。 记:中外合作办学的学校很受欢迎吗? 答:中外合作办学一般用国外原版课程,聘请外籍教师授课,通过学分转换实现国内与国外学分连接,即在国内学习2年至3年后,再往相应的国家留学1至2年。因此类学校简化了出国的手续,又使学生在国外“镀金”后身价倍增,所以很多盼孩子成才又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家长,在孩子高考失利后很愿意选择通过此种形式送孩子出国深造。 记:以前我国没有规范此类办学的法规吗? 答:没有,各省市一直参照的是原国家教委发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暂行规定难以适应中外合作办学实践的需要。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在内容上涉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与活动及其管理与监督等,对相关方面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记:此办法的出台将达到什么目的? 答:此办法的出台必将对中外合作办学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中外合作办学及管理将步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 记:在社会上,很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具备办学资质,而冒用我国著名大学的旗号,对此,新出台的《办法》有限制的规定吗? 答:有,《办法》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活动及管理做了更加具体的规范。《办法》指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办其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应当反映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性质、层次和类型,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不得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以中国高等学校的名称。 《办法》还规定,经评估后确定是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一方可以与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签订协议,引入办学资金。该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作为与其签订协议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一方的代表,参加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但不得担任理事长、董事长或者主任,不得参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成员。 记:目前社会上的中外合作办学有什么违规情况吗? 答:有几种,比如,个别办学机构招生宣传时“挂羊头、卖狗肉”,打着与国外某大学合作的旗帜,实则没有聘请一名外籍教师,也没有引进一本国外教材;其次,个别办学机构非法与国外大学合作,并在广告上堂而皇之地写着与本市某名牌大学合作的字样,但仔细辨别该广告,却没有教育部门中外合作办学广告的审批批号。这样的广告具有很强的误导性。但最重要的一点是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在招生时宣称,学生结束在中国的学习后,出国留学的签证率是100%%,即使学生没有达到相关要求,学校也会想办法让学生出去。其实这是违规的,学校不应将办学与办出国留学挂钩,如果学生学习结束时一旦由于学习成绩、经济、身体、签证等某种原因无法出国留学,就容易引起法律纠纷,不负责任的承诺后患无穷。 记:对于出现的违规行为,出台的《办法》在受教育者的权益保护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随着中外合作办学事业的逐步完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受教育者的权益保护已经得到很大改善。《办法》首先体现在要求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应当将办学类型和层次、专业设置、课程内容和招生规模等有关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保证办学公开、透明。 其中,《办法》指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应当通过网络、报刊等渠道,将该机构或者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专业设置、课程内容、招生规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办学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招收学生、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教学质量、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此外,《办法》规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同时《办法》还规定了在受教育者权益受到侵犯时,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代理人可以依照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或司法救济。这些规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确保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受教育者受到高水平的教育,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记:收费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收费问题,《办法》要求,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中说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结余,应当继续用于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应当按学年或者学期收费,不得跨学年或者学期预收。(生活报) 作者:四十男女居民共居一“室”等安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