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串侥幸疏忽造成恶果(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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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1日14:20 北京日报 | |||||||||||
吉林中百特大火灾案宣判 高淑芳是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作为公诉人,她全程参与了“2·15”特大火灾案的起诉和审判。她说,正是一连串漫不经心的“小事”造成了恶果。 据高淑芳介绍,2月15日9时左右,于红新在将柜台内的纸包装箱送往楼后仓库的途中点燃香烟。当他到达仓库内放纸包装箱时,不慎将吸剩下的烟头掉落在地上,随意踩了两脚,在并未确认烟头是否被踩灭的情况下,离开了仓库。当日11时左右,烟头将仓库内物品引燃。 而中百商厦的主要负责人早在1999年12月就收到了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消防科向该商厦下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时隔4年多,这份《通知书》中提到的“库房有电缆线穿过、与商场有窗户连通、货物超储”的改正要求仍未落实。由于这一失职行为,致使火势由起火点仓库与商场窗户连通处蔓延至楼内。同时,由于商厦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对消防规章没有完全落实,对防火设施管理不严格,造成消防栓无水、应急灯失灵等安全隐患。 恰恰在这种情况下,中百商厦当日保卫科工作人员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擅自离开值班室,未对消防监控室监控,没能及时发现起火并报警,延误了报警时机。同时,他们得知火情后,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中规定的紧急通知浴池和舞厅人员由边门疏散的要求,未能及时有效组织群众疏散,致使顾客及浴池和舞厅人员在发生火灾后未能及时逃生,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正是一连串的疏忽和无意识造成了这起特大火灾。船营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王姝谈到这一话题时有些激动,“在本案中,于红新何尝想将中百商厦这座大楼变为废墟,又何尝想使54个生灵瞬间消失,可是他应该想到却没有想的是,他的一个小小的举动,确实把他人的生命和财产推到了危险的边缘,进而酿成了惨祸。新华社记者鲍盛华(据新华社长春7月10日电) “我后悔、我道歉、我认罪”——失火罪罪犯于红新自述 7月10日,吉林市“2·15”特大火灾案公开宣判,于红新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在公开宣判的前夕,新华社记者对被看押的于红新进行了专访。新华社记者迟海峰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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