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这样办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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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2日05:26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记者钟蓓)记者昨日获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出台《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的养老保险作了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依法招聘人员是指由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并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
招聘人员由聘用单位为其统一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并纳入所在单位的缴费基数缴费,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工资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个人缴费基数按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2002年2月底前招聘的人员,目前仍被聘用的,从2002年3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2002年3月1日后招聘的人员,从招聘起薪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从参保之日起计算,不间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可经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批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招聘人员基本养老金按国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的计发比例计发(计发比例的工作年限为实际缴费年限),另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招聘人员中原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