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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不该停车别乱停 违法停放12日起重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2日11:03 新华网天津频道

  11日,天津市交管局公布了近期市区违法占路停车调查情况。据不完全统计,在天津市区 1075条道路上,现有机动车违法停车点段 1145处,每天违法停车 1.2万辆次以上;非机动车违法停车点段 1188处,每天违法停车 6万辆次以上。针对天津市违法占路停车严重并对道路交通带来干扰的现状,市交管部门决定从12日起在市区和塘沽区实施专项治理占路停车交通违法行为活动,采取摄录取证方式对违法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进行处罚,以消除道路交通拥阻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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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市交管局秩序处处长畅志杰介绍,占路停车静态交通违法行为,使本已紧张的道路通行能力再度削弱,直接影响了人们出行的畅通性和有序性,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又成为直接影响道路畅通的隐患。因此,通过对占路停车违法行为的治理,逐条道路施划机动车泊位线和设置非机动车停车架,年底实现机动车停放入位、非机动车停车上架的目标。

  据悉,治理的重点为设有禁停标志、停车设施(咪表泊车位、停车场、停车方位线等)路段,违法占路停车多、影响交通大、市民反响强烈的点段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大中型商场、超市等周边道路非机动车违法停车现象严重的路段或区域及自行车驾驶人“驻车换乘”造成的公交车站停车秩序乱;市区和塘沽区各选择一条主干道规划机动车停车泊位线、非机动车停放架和公交站点停车方位线,并在适当地点设立临时停车泊位。

  交警处罚违法停车有规范

  1、机动车违法临时停车,交警依法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责令违法停车驾驶人立即驶离;违法停车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或拒不驶离的,交警可现场给予处罚。

  2、机动车违法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交警采取摄录取证方式进行处罚,执法交警离开摄录现场前,违法停车行为人返回且认可违法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交警应当场处罚。

  3、交警对违法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采取摄录取证方式处罚时,应首先填写《违法停车处理通知单》,夹放在机动车前风挡玻璃雨刷器下,选择适当角度拍照清楚反映机动车牌号、已被放置《违法停车处理通知单》、违法停放地点禁停标志或能明确违法停放地点标志性物体、拍摄日期和时间等画面的照片,并应及时将拍摄取证资料交交警支队保存并据此对违法停车行为人实施处罚。交警摄录取证资料交到交警支队之前,违法停车行为人已到交警支队接受处罚并对违法事实无异议的,可根据《违法停车处理通知单》进行处罚;违法停车行为人对交通违法事实有异议的,交管部门应告知当事人待摄录资料录入系统后再接受违法行为处理。

  违法停车怎么处罚 1、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机动车应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规定,认定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中非机动车应在规定地点停放、非机动车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认定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2、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违法停放机动车适用非现场处罚,对驾驶员或机动车所有人处 200元罚款并记 2分;违法临时停车,驾驶员拒不驶离,可适用现场处罚,对驾驶员处 200元罚款并记 2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非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人或车辆所有人予以警告或处 20元罚款。

  违法停车应怎样接受处理 1、机动车驾驶人发现车辆被放置《违法停车处理通知单》后,如对违法事实无异议,可随时持《违法停车处理通知单》到市内六区及塘沽区交警支队设立的交通违法处理办公室接受处罚,如执法交警尚没有离开现场,可要求交警当场给予处罚。

  2、如因风吹、人为等原因造成《违法停车处理通知单》遗失,致使违法行为人没有接到《违法停车处理通知单》而在媒体公告了违法车辆牌号的,请及时通过电话、短信、网站查询并到市内六区及塘沽区交警支队设立的交通违法处理办公室接受处罚。

  3、对违法事实有异议的驾驶人,应按《违法停车处理通知单》写明的接受处理地点查看交通违法摄录资料。

  4、非机动车驾驶人应注意违法停放地放置或张贴的提示语,携带相关证件并按写明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首批治理违法停车地点

  首批治理机动车违法占路停车 24条道路为:和平区的解放北路、河北路、成都道、南京路,河西区的气象台路、友谊北路、围堤道、大沽南路,河东区的十经路、津塘路、新开路、程林庄路,河北区的中山路、建国道、金钟河大街、普济河道、三经路,红桥区的新红路、复兴路、一号路,南开区的东马路、卫津路、红旗路,塘沽区的主要道路。

  首批停车规划样板路为和平区的曲阜道,河西区的解放南路,河东区的十一经路,河北区的狮子林大街,红桥区的丁字沽三号路,南开区的红旗路,塘沽区的上海道外滩。(完)(通讯员杨毅杨光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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