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户居民拆迁致贫 宜宾县政府保护谁的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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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2日13:46 新华网 | |||||||||
近日,本报记者从四川宜宾市宜宾县的采访中了解到,宜宾县近几年来在大力加快旧城拆迁改造步伐过程中,由于政府单方面强制推出比较低的房屋补偿标准,实行单一补偿形式,并多次采取违规操作、强制执行的方式,引起了上百户受损居民的强烈不满。 被拆迁户因拆致贫
在柏溪镇一家叫“黑天鹅”的小餐馆里,67岁的罗淑华女士告诉记者,她住在柏溪镇南华宫街,所住的宅院是祖上传下来的,土地面积540多平方米,房屋面积545平方米以上,其中门面79.61平方米,住房466平方米。2002年,县房管处按县政府补偿规定裁决,住房每平方米补偿101.3元,门面每平方米补偿240.42元。而据宜宾县拆迁办的介绍,目前开发商在原地盖起的商品房住房售价高达630元以上,门面售价为2000元至3000元。罗淑华所得到的住房补偿额最多只能在原地买到74.93平方米的住房,占原有住房面积的16%;门面补偿额最多只能在原地购回门面9.62平方米,占原有门面面积的12%。与她同处一个拆迁地块的七户人家曾联合提起行政诉讼,但都被驳回。目前,所有被强行拆迁的居民,均被安置在原县邮电局的宿舍楼里。记者看到,原邮电局的宿舍楼是一栋年久失修、光线昏暗且又堆满了垃圾的危楼。 据了解,宜宾县将各种拆迁区按地段分成四个级别,每个级别采取不同的补偿标准。罗淑华所在的柏溪镇南华宫街,被县政府划在所谓的“BX-06”地块内,地块总面积为5349平方米。宜宾县人民政府在2001年的《关于县城旧城BX-06、BX-08两地块房屋拆迁通告》中,要求被拆迁户必须于当年8月13日前搬迁完毕,逾期不搬者,县政府将“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搬迁”,且“所需费用由被拆迁人全部承担”。由于补偿价格远低于当时的市场标准,罗淑华等人据理力争并联名上告,县里不得不延缓拆迁进程。 2002年6月,宜宾县房地产管理处受县政府委托,分别对罗淑华、王成贵、杨兆贤、林冬宜、白国璇、刘光远、王明英七户被拆迁人强行作出行政裁决。七户被拆迁人不服县房管处裁决,于7月15日向宜宾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未果。8月2日,县里对BX-06地块开始停水停电。8月3日,宜宾县法院院长签发强制拆迁公告。8月7日,一位副县长带队,公、检、法和其他相关单位人员300多人,带了推土机、挖掘机和工人,将七户人的房屋夷为平地。 政府角色及做法违规 从宜宾县上百个被拆迁人的反映材料看,拆迁纠纷的焦点除了补偿价格过低外,还有补偿形式不合理、操作程序不规范等问题。记者在宜宾县采访过程中,不只一次听到当地干部说,这些纠纷发生在国务院305号令(即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11月1日施行)颁布之前,所以许多工作不好做。实际上,就是按照当时的法律条文,宜宾县的许多做法也是站不住脚的。 四川省2000年7月17日颁布、2001年1月1日施行的《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拆迁补偿形式,实行作价补偿、产权调换或者作价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被拆迁房屋所有人有权选择补偿形式。”但是在2001年的宜宾县,许多被拆迁户提出的产权调换的要求都被拒绝,必须接受的只有作价补偿这一条。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自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之日起5日内,应当将建设项目的名称、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其它形式予以公布。”第22条还规定:“作价补偿的标准以当地房屋市场指导价格为基准,由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双方协商议定。”在柏溪镇BX-06地块进行开发的,是一家叫“宏建”的房地产公司,但是在拆迁公告里,人们见不到宏建公司的名字。 被拆人王成贵等,在房屋被拆迁后曾找到了宏建公司的一位负责人,这位负责人说:“是政府交土地给我们,你们的房屋被拆是政府跟你们的事情,与我们无关。” 在拆迁过程中充当拆迁人的,始终是当地政府。柏溪镇南华宫街的杨子荣签了一份同意拆迁的《协议书》,上面的甲方即拆迁单位,就赫然写着“宜宾县旧城改造办公室”,底下还有公章和负责人签名。宜宾县委于2000年8月成立了旧城改造拆迁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为各大班子负责人,县法院院长居然也是领导小组成员。 而根据《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1条则明确规定:“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充任拆迁人或接受拆迁委托,也不得设立房屋拆迁公司。” 被拆迁户诉讼无门 “我们找县长,县长不见我们,躲着我们。”被拆迁人王成贵说。不得已,他们拿起了法律的武器。 2002年8月,在房屋被强拆后,罗淑华、王成贵、杨兆贤等七户被拆迁人一纸诉状把宜宾县人民政府告上了宜宾市中级法院,要求拆销县房管处裁决,返还原告房屋,归还原告的土地使用权。同年10月,中级法院指定屏山县法院审理此案。11月,屏山县法院行政庭向原告提出,宜宾县政府作为被告不适格,要求原告把被告变更为宜宾县房管处,并在原告尚未同意时,通知房管处作为被告应诉。12月5日,屏山县法院以原告拒绝变更被告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2003年6月3日,宜宾市中级法院再次驳回原告的上诉。愤慨之余,罗淑华等六户被拆迁人(原七户中,因一户无钱交诉讼费法院未受理)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检察院递交了《行政申诉状》,提请抗诉。诉状中写到:宜宾县政府直接主持了申诉人所在地块的房屋拆迁工作,表现在旧城改造拆迁的具体规划、设计及房产开发的组织实施工作,均是由县旧城改造拆迁办公室具体负责的,并向全县人民作了通报;政府在拆迁通告里还直接规定了拆迁范围、拆迁期限和拆迁补偿办法,把许多应由拆迁人(开发商)做的事情全包了下来。在宜宾县委宣传部的办公室里,记者提出要采访当时的县长、现在的县委书记赖青。有关人员给赖青打电话时,赖青说在开会,不能接待。在宜宾市政法委的办公室里,记者也向办公室的同志提出要采访现任市政法委书记、当时的宜宾县委书记张显富。办公室的同志说张显富在省委党校开会,现在不在,得过些日子才能回来。 “保护小家利益非常必要” 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亚洲房地产学会副会长刘洪玉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在很多带有旧城改造性质的商业开发建设项目上,政府为了吸引外资或履行‘提供良好投资环境’的承诺,往往主动承担起拆迁补偿工作,甚至动员公、检、法等强力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的公务员,参与到具体的拆迁环节中去,给老百姓的感觉是政府与开发商是一回事。被拆迁人在这个过程中的弱势地位是显而易见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能是为了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长远目标,制定游戏规则(政策)、监督实施过程(以保证符合规则的要求),关注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关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城市建设中,地方政府就是要从‘运动员’的角色中解脱出来。”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土地管理系主任、博士生导师叶剑平教授对记者说:“目前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在公示和补偿安置两个环节上做得过于简单。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是个人最大的财产,保护小家利益是非常必要的,不能为了大家而损害小家利益。公示要听取各方意见,补偿要做到公正、公平,价格要以客观的市场价格为基准,同时要有一个正常的谈判、协商过程。现在的纠纷大多是由强制性的、单方面的补偿价格引起的,必需改变。因为,政府也好,企业也好,老百姓也好,都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在国外,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都是同等重要的,两者都不能失之偏颇。如果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干着损害个人利益的事情,那是不行的;反过来也成立。”(来源:经济参考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