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与妻子同车死亡 丈夫不承担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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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2日14:43 新华网 | |||||||||
新华网杭州7月12日电(毛昕昕、朱立毅)浙江省丽水市的一对夫妻因车祸同时身亡,不久,女方的父亲将亲家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女儿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2003年10月,浙江丽水人何成海驾驶单位的车辆坠入瓯江不幸遇难,妻子吕净也同车死亡。经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认定,何成海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何成海的岳丈吕安瑞认为,是女婿开车不慎导致女儿吕净死亡,现何成海的遗产已被其父母继承,因此,吕安瑞便将亲家和女婿生前的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16.59万元。 何成海生前所在的单位认为,何成海在休息日私自驾车,搭乘家属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应由单位承担;何成海的父母认为,儿子儿媳同时在事故中死亡,儿媳的法定继承人无权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丽水市莲都区法院认为,吕安瑞未能证明何成海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因此吕安瑞要求何成海生前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还认为,夫妻之间是利益共同体,对损害的发生具备共同风险,何成海夫妻在同一车祸中死亡,不能因为丈夫是驾驶员,而要求丈夫赔偿妻子的经济损失。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吕安瑞的诉讼请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