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人事厅原党组书记赵洪彦因受贿被判1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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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2日15:48 新华网 | |||||||||
新华网哈尔滨7月12日电(王增伟)12日9时,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判决黑龙江省人事厅原党组书记赵洪彦因犯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检察机关指控,赵洪彦在任绥化地区地委书记期间,先后6次收受58万元人民币的贿赂;在任黑龙江省人事厅党组书记期间,先后收受19万元人民币和1万元美金的贿赂。此外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当庭判决:赵洪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对被扣押的全部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赵洪彦没有委托辩护人为其出庭辩护,对法院的判决表示服判,不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