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修订侨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增加社保权益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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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2日16:43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7月12日电(记者陈键兴)国务院侨办主任陈玉杰12日在此间指出,中国政府重新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贯彻以人为本的精神,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增加了有关归侨侨眷社会保障权益的规定。 陈玉杰是在全国人大华侨委、国务院侨办、全国政协港澳台侨委、致公党中央、中国侨联联合召开的“侨法宣传月”新闻发布会上作上述表示的。
她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实际情况,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增加了“国家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社会保障权益”的内容,规定各地方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应当给予救济,并对其生产、就业给予扶持;依法保障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归侨侨眷的基本生活。 新增加的内容还包括:按照国家规定退休(离休)的归侨侨眷获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退休(离休)待遇不变;不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获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辞职、解聘、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离职费及相关待遇,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结清应归属其本人的费用,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陈玉杰介绍说,为了保障归侨侨眷职工因私申请出境的合法权益,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对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有关待遇的规定,“实施办法”增加了“归侨、侨眷在获得前往国家(地区)的入境签证前,所在工作单位或学校不得因其申请出境而对其免职、辞退、解除劳动关系、停发工资或者责令退学,并且不得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的内容。此外,归侨侨眷按照国家有关探亲规定获准出境探亲的,在批准的假期内,其工作、租住的公房应当保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