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与公办学校将享平等待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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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3日02:01 新闻晨报 | |||||||||
记者戴越庭董川峰 晨报讯记者从昨天举行的上海市教育工作会议上获悉,本市将出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学校将取得与公办学校相同的法律地位,在办学机制、专业设置和招生考试等方面享有自主权,市和区县政府及其相关行政部门要依法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其他相关权益。
据了解,民办学校取得的“平等权”将是全方位的,这包括民办学校的教师取得和公办教师相同的法律地位,他们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表彰奖励、科研项目申请、社会活动等也享有同等权利。上海将进一步落实发展民办学校的各项扶持和优惠政策。 根据即将出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将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据悉,今后上海将鼓励和扶持发展高质量、有特色的民办大学,鼓励发展优质、精品、特色的民办中小学,普通高中增量要更多地发展优质民办中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