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休假不宜强制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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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3日03:29 京华时报 | |||||||||
作者: 张富英来源: 新闻主体:据本报报道,针对干部身体状况不容乐观的情况,石景山区政府近日开始实施干部强制性休假制度和健身制度。如果不严格实施休假制度和健身制度,年终将取消该单位评选文明单位的资格。
强制休假制度的出发点是维护干部的身体健康,其初衷值得肯定。但是,笔者认为,休假不宜强制。 首先,国家机关实行强制休假,强迫公务员进行休息,违背休息权的权利性质,缺乏法律依据,显然是一种涉嫌侵权的行为。因为,休假与否应当遵从个人的意愿,而强制实行休假制度却把部门制度凌驾于法律之上,这显然不妥。 其次,与机关普遍存在的人浮于事、办事效率不高、服务态度不好等毛病联系起来,笔者以为,机关干部身体状况不容乐观的现状很值得商榷。同样是劳动工作,企业的职工为什么没有出现身体状况不佳的普遍问题?难道坐机关是工作人员身体不佳的病源? 第三,目前,我们实行双休日外加三个“黄金周”的休假办法,这些时间已经足够了。从报道中可以看出,推出强制休假的理由是“以前干部虽然有休假制度,但由于工作紧张而很难实施”。笔者以为,这里存在制度出台的随意性。即便机关干部身体真是“不容乐观”,缺乏锻炼等也应当是主要原因。 医生对待病人须对症下药,同样,如果不了解干部身体不佳的病因,先“强制”一把再说,那么药方就不一定对症。事实上,短时间的休假也不一定起不到健身的作用。试想,如果一个人由于缺乏锻炼而身体不佳,那么,仅靠几十天的休假就能让身体得到好的恢复吗? 任何公民都应当享有休息的权利,当干部的也不例外,关心干部的身心健康也本无可厚非。但是任何事情都得有个度,如果超过了某些界限就显得有些不伦不类了。其实,要让国家干部按规定休假,政府应该采取鼓励的措施,并完善休息休养设施,从多方面给予休假的方便,以此来促使劳动者主动自愿休假。 休假是一种“权利”,“权利”不是义务,它的特点就是休假与否纯属工作人员自愿。对机关干部休假实行强制,就好像强迫一个抱定独身主义的人结婚一样,有点关心过度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