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港商因挪用资金罪在广东韶关被终审判监五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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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3日06:40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韶关七月十二日电(冯昶汪慈安)广东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称,在此间引起广泛关注的港商黄耀奇挪用资金一案现已尘埃落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在韶关市对此案进行了终审判决宣判,以挪用资金罪判处黄耀奇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黄耀奇,男,现年四十七岁,案发前是港资控股企业广东活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黄耀奇于一九九五年持香港居民回乡证入境,同年底以香港鹰连投资有限公司名义与
法院经审理查明:二000年至二00二年七月期间,被告人黄耀奇利用其担任广东活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挪用该公司销售啤酒及废旧物资等收入共计人民币四百八十二万多元,用于本人的公司进行经营活动和归自己使用。 法院认为,黄耀奇的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判处黄耀奇有期徒刑五年。 黄耀奇案发前是韶关市名誉市民,鉴于其行为已触犯法律,在今年六月底召开的韶关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根据韶关市政府的提请,决定取消黄耀奇韶关市荣誉市民称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