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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偷拍可拘留10日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3日06:44 都市快报

  据羊城晚报今后在深圳使用可拍照手机,未经拍摄对象许可的偷拍行为,可能面临治安处罚。

  在今年2月举行的深圳市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上,11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建议市政府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限定在某些特定场所禁用照相手机,以保护公民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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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公安局近日对此议案给予答复。其中透露,拟订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已经将偷拍等行为列入处罚范围。

  《草案》明确规定,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的将被处以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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