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关260天国家赔了1万4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3日06:49 天府早报 | |||||||||
早报讯(记者黄旭阳实习生张文婷)因错误逮捕被羁押260天,原四川省出国人员物资供应公司总经理朱以忠向成都市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近日,成都市检察院作出赔偿决定:向朱以忠赔偿14541.80元。但朱以忠提出的精神赔偿请求因“于法无据”,未能得到支持。 1993年,成都某经济发展公司向朱以忠所在公司借资金30万元,约定只借半年,并支付利息。当时,朱以忠将此事告诉了公司另一位副总经理,且又担任该公司下属的北海公司
事隔近10年后的2002年,因为这笔30万元的借款问题,朱以忠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成都市检察院批捕,随后关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去年3月,朱以忠“涉嫌挪用资金”一案被交由武侯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将案件退回成都市检察院反贪局补充侦查。7月24日,该案再次交由武侯区检察院审理起诉。经武侯区检察院审理查明,朱以忠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不符合起诉条件”。9月,武侯区检察院对朱以忠作出不起诉决定。但至去年7月4日朱以忠被取保候审时,他已被实际错误羁押260天。 被无罪释放后,朱以忠于今年5月8日向成都市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经审理后,成都市检察院决定对朱以忠“因错误逮捕被羁押260天给予赔偿”,赔偿金额为2003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55.93元×260天=14541.80元;朱以忠提出的精神赔偿等请求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