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保护收费一律取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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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3日07:32 深圳商报 | |||||||||
我国全面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 地方保护收费一律取消 【本报北京7月12日电】(深圳商报驻京记者罗勤)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近日发出《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决定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收费进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的要求发出的《通知》明确了这次清理的主要原则:(一)部门“三定”方案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职能,其相应的收费一律取消;(二)中央和省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其相应的收费一律取消;(三)有立法依据但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收费,按规定程序予以取消;(四)不符合建立统一市场的要求、歧视性的地方保护收费,一律取消;(五)在执行中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收费予以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或整顿规范;(六)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收费均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对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收费,一律取消;(八)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收费,一律取消。 作者:深圳商报驻京记者罗勤 发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