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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实施教育综合改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3日08:23 解放日报

  本报讯(记者褚宁)昨天开幕的上海市教育工作会议上,每位与会者都拿到4份标明“征求意见稿”的文件。这4份“征求意见稿”分别是《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教育综合改革,率先基本实现上海教育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上海市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若干意见》、《关于本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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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主要标志

  《关于全面实施教育综合改革,率先基本实现上海教育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到2010年上海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总目标———“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其主要标志是:建立以开放多样、高标准高质量为特点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以学习型城市为标志的终身教育体系;各类教育确立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科学的人才观,受教育者得到全面而个性地发展;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多元化的办学格局;学校办学条件基本达到现代化水准;形成科学合理的教育结构和学校布局结构。

  到2010年,上海各类教育发展将达到下列“标杆”:有效提供0—6岁婴、幼儿学前教育服务,实现普及、优质、均衡的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率达到98%以上,高等教育在校生规模约达到90万人,毛入学率达到70%左右,职业教育、职业培训、继续教育和老年教育等各类社会教育普遍开展,社会弱势群体中适龄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利受到充分关注和保护。全市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4.5年。

  本市将推进教育投资体制和机制改革,放大投资效应。其中,建立政府教育投入持续增长机制是重要一环。到2007年,全市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将占GDP的4%。

  “减负”明确第一责任人

  “减负”是学生、家长和学校共同的心愿。《上海市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布了8条“减负”意见,规定区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第一责任人。学校也应将“减负”纳入教师考核范围,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意见》中一系列“不得”,保障了孩子们快乐学习的空间:教材编写部门、审定部门应严格按照课程标准编写和审定教科书,其内容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学校不得随意增减课程门类、难度和课时;不得组织学生订购或使用同一课程两本以上教科书,不得组织、推荐学生购买习题集、练习册等应试材料;不得擅自提前复习迎考和延长学生上课时间,不得占用学生休息时间组织集体补课;不得按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排队和分类编班;不得将校舍场地出租、出借给他人用于学生家教。教师对学生在学习中的问题要热情解答和指导,但不得收取费用或变相收取费用对学生进行补课。

  《意见》甚至关心到了学生的作业: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小学其他年级课外作业控制在1小时以内;初一、初二年级课外作业控制在1.5小时以内。小学生学业成绩评定实行等级制。

  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本市郊区355所小学、初中的教学设施将得到改善。3年内,区域内城乡市民子女均能接受基本均衡的义务教育。根据《关于本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通过市政策倾斜和财力支持及区县的努力,郊区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将达到全市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最低标准,实现城区与郊区区域之间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均衡。通过实施“加强初中建设工程”,使190余所相对薄弱初中学校特别是郊区初中的办学水平得到显著提高,实现各学段之间教育发展的基本均衡。

  《意见》规定:有条件的区县可逐步实行免除杂费的九年义务教育。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和公民捐资助学,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对教育事业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市财政对财政相对困难区县实行义务教育最低生均经费保障的转移支付机制。区县政府新增教育经费应主要用于农村。

  区县政府要负责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规范以招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学校的办学行为,改善其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

  郊区教师待遇将得到提高,边远农村学校的教师职务工资向上浮动一个档次。农村教师补贴制度也将实行,逐步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骨干教师人均年收入高于全市中小学教师平均年收入,使农村小学、初中教师收入接近全市中小学教师的平均年收入。

  民办教育“争”得法律地位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中的一系列规定铺平了本市民办教育的发展道路。

  据此规定,市与区县人民政府将把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民办学校教职工在职务聘任、职务晋升、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科研项目申请、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公办学校教师可以到民办学校任教,民办学校教师可以到公办学校任教。

  审批“关节”上,明确规定设立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义务教育阶段教育、高级中等教育、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以及设立实施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层次的非学历教育,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受理,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报教育部备案;设立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的独立学院,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受理,按照全市高校发展规划和总体布局规划,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部门提出意见,报教育部审批;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非学历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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