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清理机关单位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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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3日08:54 东南快报 | |||||||||
本报讯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近日发出《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决定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收费进行全面清理。 《通知》要求,这次清理的重点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有关行政审批
《通知》明确了这次清理的主要原则: (一)部门“三定”方案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职能,其相应的收费一律取消。 (二)中央和省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其相应的收费一律取消。 (三)有立法依据但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收费,按规定程序予以取消。 (四)不符合建立统一市场的要求、歧视性的地方保护收费,一律取消。 (五)在执行中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收费予以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或整顿规范。 (六)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收费均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对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收费,一律取消。 (八)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收费,一律取消。 《通知》还要求,清理收费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自查自清阶段,第二阶段为审核公布阶段。全面清理工作要在11月底前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清理收费的情况,包括清理后保留、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和涉及的收费金额等,要在11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来源:新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