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门该开不该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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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3日08:59 沈阳晚报 | |||||||||
读者热线:7月12日,记者接到读者王小姐打来的电话,“由于车上两名乘客相继发现丢了手机,他们认定窃贼就在车上,坚持等警方出警再把车门打开。可车上的乘客由于有急事赶路,坚持开门下车的乘客和坚持等警方来再开门的失主形成了僵持混乱的局面,让司机左右为难,像这样的情况到底应该如何处理才合适呢?” 投诉实录:王小姐是当时事发车上的一名乘客。据她介绍,7月10日晚7时40分左右,
两方持不同意见的乘客让司机左右为难,失主和一部分希望抓住可恶小偷的乘客坚持等警方前来调查,如果开车门,恐怕就将车上的小偷放跑;但如果不开车门,车上乘客有的着急赶路,有的身体状况不好,并且也无法限制乘客的自由……司机也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处境。由于争论耽误了不少时间,僵持了近一个小时,最后迫于坚持要下车的乘客压力,失主无奈地同意司机打开车门,虽然大家都知道,开车门后就意味放跑了犯罪分子。 连线律师:同泽律师事务所的吴文来律师认为该司机的做法是正确的。如果为了其他乘客的利益而“大开车门”的话,那丢手机的乘客的利益就无法受到保护。而且每个乘客在买车票时就等于与该车达成了“隐形合同”。如果司机置之不管,就有不负责任之嫌。至于不开门的做法是否会伤害到其他乘客的人身自由,吴律师认为,如果真的有特殊情况,比如急着赶火车,心脏病突发等可以与失主协商。社会的稳定需要大家一起来维护,偶尔牺牲一下小我利益,将小偷绳之以法,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辽宁和昊律师事务所的宋建平律师认为目前对此种情况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但他本人觉得司机的做法有欠妥当,给人的感觉是“城门失火,殃及池鱼”。每个公民都有自己的合法权利即“私权利”,当“私权利”与社会这个“公权利”相冲突的时候,要根据“情况”而定,要看它对整个社会的危害程度有多大,如果危及到每个公民切身利益时,这时,就可以适当地牺牲一下公民的“私权利”。但宋律师认为上述情况还没达到那种境地。本报记者刘洋实习生贾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