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并复制贩卖淫秽光盘为何不能“数罪并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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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3日10:13 新华网 | |||||||||
新华网南京7月13日电(记者奚彬)南京金陵制药厂网络管理员、26岁的何方,从台湾邮购淫秽光盘,大量复制贩卖。检察机关以“走私淫秽物品罪”和“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其提起公诉,要求对其数罪并罚。但是在审判中,法院认为,对何方的行为不应适用“数罪并罚”,检察机关的建议最终被否决。 走私并复制贩卖淫秽光盘为何不能“数罪并罚”呢?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2年4月至2003年5月,何方通过网上下载淫秽图片、视频的方法,复制淫秽光盘;2003年3月,何方在网上要求台湾人吴永发从台湾省给自己寄26张淫秽光盘并复制。后何方将复制的771张淫秽光盘销售至北京等地,得赃款人民币61893元。2003年4月至5月,何方又让吴永发分两次从台湾省给自己邮寄淫秽光盘89张,均被南京海关现场业务处查获并扣押。2003年5月21日,南京海关缉私局在南京市将何方抓获。 检察机关认为,何方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牟利为目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淫秽光盘,应当以走私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他以牟利为目的复制淫秽光盘并向国内客户销售,情节严重,应当以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讨论认为,何方以牟利为目的,复制、贩卖、传播淫秽光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他的走私行为是为了复制、贩卖淫秽光盘牟利而实施的,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的连续两个行为,属于牵连犯罪。走私行为实际是复制、贩卖淫秽光盘牟利行为的手段。只是在犯罪过程中,犯罪的手段又触犯了其他罪名。按照法律,对于牵连犯罪,不应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而是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但走私淫秽物品罪与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法定刑同等轻重,故应按目的行为定罪处罚,即以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进行处罚。 最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何方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5000元。同时,对何方贩卖淫秽光盘所得赃款61893元予以追缴,全额上缴国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