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年自制炸弹欲炸新华书店一审被判刑6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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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3日14:42 新华网 | |||||||||
新华网西安7月13日电(任朝霞、陈川)外省青年刘汉伟在陕西宝鸡盗得材料自制炸弹,后又将其放置在西安图书大厦内,幸被工作人员发现才没有爆炸。近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汉伟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法院审理查明,25岁的四川籍男子刘汉伟于2003年7月24日、27日在其工作的陕西省宝鸡县(今宝鸡市陈仓区)铅铜山铅锌矿温州采矿队1430工段矿井内,盗取两枚8号火发雷管
后爆炸装置被图书大厦工作人员发现并报案,警方接警后将其拆除,经鉴定,这一爆炸装置不能正常引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