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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4日01:41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江淮晨报晨报讯据新华社电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公布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此外,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公布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张晓松) (来源:江淮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