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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作者状告安徽司法厅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4日02:42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江淮晨报晨报讯因为向杂志社投搞,一直没有回音且所寄作品下落不明,江西的罗襄珑将该杂志社的主管部门安徽省司法厅告上法庭,同时成为被告的还有该杂志社的一名工作人员。昨天,合肥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罗襄珑是江西省赣州市的一名法律工作者,其在起诉书中称,2002年10月18日,他向我省司法厅主办的某杂志(目前已撤消)寄去计约74万字的三篇作品,其在作品末尾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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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采用,请将作品退还。”罗襄珑于2003年4月1日发出催问函,未获答复。经邮局查询,罗襄珑确定作品已由该杂志社工作人员陆某凭身份证和单位加盖的公章领取。2003年10月8日,罗襄珑再次向我省司法厅发出信函,司法厅于2003年11月21日书面答复说,陆将作品给了谁,目前下落不明。罗襄珑请求法院判令司法厅返还其作品,如不能返还,赔偿损失暂定2万元;同时赔偿差旅费等费用5000元。

  省司法厅代理人辩称,原告告错对象、错用法律、错误理解了事实。因为那家杂志社是独立的事业法人,司法厅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另外,杂志社没有采用稿件,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也就没有保留和退还的义务。第二被告陆某的代理人则称,陆某履行的只是职务行为,不应成为本案被告。

  在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先行裁定,陆某受聘于杂志社,其去邮局取回三部作品,是一种职务行为,其不具备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法院驳回原告对陆某的起诉。而原告与司法厅之间的诉讼,待法庭进一步核查司法厅与杂志社关系,及杂志社目前处于什么状态后再作审理。

  (吴功胜)

  (来源: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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